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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区域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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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区域销售代理合同

自行车区域销售代理合同

本自行车区域销售代理合同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订立: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自行车区域销售代理合作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授乙方为____地区____弹力自行车销售代理。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该地区的进货及出库垄断权,甲方不得在该地区投入该产品。如甲方在该地区误投产品一经发现将由甲方全部买回,以确保乙方利益。

第三条 产品实行全国统一价。返利计算方法:年销售量达到____辆以上,按每辆车返利____元。年销量达到____辆以上,按每辆车返利____元。

第四条 甲方完全保证产品的质量,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乙方不允许跨区域销售。周边县,市如需跨区域销售者,需经甲方同意,协调运作。乙方如有违反,甲方将根据串货数量予以每辆____元的罚款,乙方并将剩余货物买回。

第六条 根据市场距离远近,乙方每辆自行车的批发价格允许在出厂价基础上加价____元以内,不允许乙方随意加价销售,否则将处以所加价格的____倍罚款。

第七条 乙方必须在____个月以内建立本地区销售网络,并将零售商有关资料(地址、店名,联系电话)上报公司,以便共同协调管理市场。

第八条 为了利于产品推广,乙方负责该地区市场开发,甲方予以支持。为尽快占领该市场共同努力。

第九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的维修保养技术培训和咨询,并协助乙方负责授权销售区域内产品售后服务工作,乙方应对售后服务结果进行负责。乙方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合理,认真地为消费者服务,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事宜。

第十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需的定单要求(款式、颜色、数量,时间)生产,发货,如有异议,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免发生误会。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应该对货开箱检查外观是否完整。

第十一条 双方以现款,电汇,银行汇票方式进行结算。结算全额货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对乙方供货,办理运输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三条 保密 一方对因自行车代理销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八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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