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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买卖合同(集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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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买卖合同(集合9篇)

山林买卖合同(集合9篇)

山林买卖合同 第1篇

甲方(出卖方):

乙方(购买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买卖标的物及价款。

甲方愿将其位于平旺乡马营新__以东水渠两旁所有柳x及马营新__低以南水渠两旁所有柳x共计40棵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3万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按照约定收取乙方购买柳x押金5000元人民币及货款。

2、 甲方承诺有出售上述柳x的绝对的、合法的、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无任何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 为乙方提供采挖树木的便利条件,负责处理采挖、运输树木过程中的一切纠纷及各部门、村委、人员阻碍、干涉、刁难等不利于采挖、运输、买卖的一切行为。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人工费、机械租凭费等一切经济损失。保证乙方的工作顺利进行。

甲方收款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合法字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自行采挖树木,所挖产品均归乙方所有。采挖开始时,付给甲方押金5000元,采挖过程中每运走

棵柳x付给甲方相近的款项3000元,收尾时与押金一并结算。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买卖合同 第2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____县乐里乡乐里村12组,购买山林一片,石昌兵、石_等户,面积350亩,自愿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愿意接受,经双方协商,有关事项,特拟订如下协议条款:

一、山林四底界,按原先甲方与乐里村所签的合同规定的四底界为准。

二、双方议定该片山林价格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付款方式: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应有的手续全部交给乙方,一次性付清,付款时必须要有甲方的领条。

三、甲方保证该山林在合同期内无任何争议和纠纷,如在本协议规定内出现纠纷等问题造成乙方不正常操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双倍返还的购山林款。

四、该山林转让期限自合同签字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必须将木材砍伐完毕,如有延误罚款伍拾万元。

五、涉及该山林原来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六、该山林自转让之日起,合同规定该山范围内的一切杉松木,均归乙方所有,(包括合同内的土地使用权)。

七、甲方保证乙方通行(包括拉木材车辆通行)不受任何阻拦。但公路桥梁修整和公路跨方由乙方承担。

八、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山林的林权证书,先林合同以及其它与此山林有关的所有证件等;都交归乙方。

九、违约规定: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一方违约毁约,罚违约方伍拾万元给守约方。

该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证,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买卖合同 第3篇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杉树林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山树林位于 省 县 乡 村 组小地名为 的地方,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共 亩,约为 株,此片杉树林为 ,由 户人家于 年共造,林里面不杂其他人造的林。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愿将此片杉树林以总价款为: 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三、双方同意:

1、乙方付清总价款之日起,甲方此片林地上的土地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此片林地上的所有林木所有权即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做任何形式的处置,甲方不得干涉。

2、工程林还款由乙方负责。

3、若有纠纷、界限不清引起的各种问题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提供林权证、身份证、造林合同证等证件给乙方办理砍伐许可证

5、此山砍伐期至 年底,若办不到砍伐许可指标可延期至 年底砍完,租地养树费由乙方负责,由乙方按每年每株一元补付给甲方。

6、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林木搬出林地前甲方发现有人有意偷盗、灭失、毁损林木的,甲方有责任及时告诉乙方。

7、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林木搬出林地前甲方有意偷盗、灭失、毁损林木的,甲方承担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对方,

2、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在砍伐林木时要主动告知甲方并提供其合法证明文件(砍伐证)。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或授权代表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签名盖手印:

电 话: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手印:

电 话:

乙 方签名盖手印:

电 话: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手印:

电 话:

年 月 日

山林买卖合同 第4篇

采购方(甲方):

出售方(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甲方和乙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树苗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各方严格执行:

1、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树苗名称、单价、数量、规格、质量等以现场所看实物为准。

2、 采购价格

本合同确定的树苗(金桂花树、银杏树等)采购价格暂定为580元/棵,总价约78000元,结算金额以甲方最终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该价格为到货价格(含税费、运输、安全、卸载、栽种),乙方所提供的树苗在御载到甲方指定地点之前的一切事务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承若有出售上述树苗的.绝对的、合法的、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无任何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否则,乙方愿意承担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 乙方所出售的树苗应为熟树,不能为生树。

5、 乙方应为确保树苗质量,其中树干直立,树干无损伤,树冠饱满、茂盛、不偏冠,枝叶生长无损伤,叶面无糊叶和枯黄叶,长势生长健壮,无病虫害,其树高、树干、树型、土球、长势等具体要求应符合甲方采购要求。

6、 供货时间和方式

乙方送货时间和地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执行,具体送货时间以甲方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乙方保证按时送货,不得迟延逾期。具体送货地点以甲方指定为准,满足现场施工。

7、 验收标准

乙方所提供的树苗应当满足甲方的验收标准,最终以甲方验收合格的树苗进行最终结算。

8、 乙方应当确保上述树苗具备合法的出售手续和运输手续,确保能够顺利运输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负责排出任何个人或单位的阻碍、干涉、刁难等不利于运输和买卖的一切行为,确保甲方按时施工。否则,乙方同意承担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人工费、机械费等一切经济损失。

9、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时,甲方预付乙方2万元,甲方按照乙方供货付款,乙方送货的树木价值达到5万元时,甲方支付该批次树苗的50%货款,剩余的尾款在验收合格结算后3个月内向乙方付清。

乙方收款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10、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树苗的移栽、养护等方面的技术指导,负责树苗的成活质量,确保树苗健康成长,在验收之前发现任何死树、病虫害树,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重栽、救治处理,并自行承担费用。(保质期为一年)

11、乙方必须保证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送货,每逾期一天,乙方同意按照1000元/天的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1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凡是违反上述条款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给守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补足损失。

1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币种为人民币,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凭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4、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山林买卖合同 第5篇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一、经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乙方自愿将自己的代管山林(估计面积大约亩)转让给甲方长期管理使用。

二、甲方自愿给乙方以现有的一草一木以及今后的再生林木等进行一次性补贴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给乙方买断,从签定合同书之日起在转让的范围内所有的一草一木的管理、受益权以及所有利弊关系都属甲方长期承担、所有,与乙方无关。

三、关于转让范围内的山林的土地权暂时属乙方所有。一旦甲方要增用该范围的土地。就由甲方按国家政策的规定给乙方履行经济补偿。乙方必须按程序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谢绝。

四、甲乙双方在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以前,若一方毁林动土搞建筑等活动。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实施。否则属侵权行为。

五、若因国家政策的强制行为至使双方合同无效,而将代管林退还给乙方。乙方只给甲方退还人民币捌仟元。

六、以上条款双方遵守执行,若有一方反悔违约赔偿给另一方6万元人民币以视为违约的补偿金,此合同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山林买卖合同 第6篇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买卖时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

一、买卖标的物及价款

甲方愿意将位于张家口市宣化林场范围内规定的树木出售给乙方,总价款 万元人民币。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承诺所有出售的树木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无任何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否则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

2、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采伐的便利条件。

3、乙方负责到办理采伐证等相关采伐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采伐手续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在采伐前一次性支付甲方 万元的树木价款,并预先缴纳5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采伐完毕后,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全部保证金。

5、乙方负责树木的采伐及运输以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乙方只能采伐双方约定的树木,甲方指定保留的树木乙方不得采伐。否则每棵树包赔甲方200元人民币。

7、采伐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与20x年 月 日前完成采伐工作,逾期按 元/天包赔甲方损失。

9、乙方在采伐完毕后必须在2日内将采伐现场清理干净。否则甲方有权酌情在保证金中扣除场地清理费用。

10、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乙双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

三、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

甲方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山林买卖合同 第7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的承包林地内的杉木、松木、栎木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议特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 的承包林地内的已成材的杉木、松木、栎木出售给乙方采伐,四界以林权证为准,乙方在砍伐中不得越界。

二、乙方买甲方树木价人民币 元整( 元)砍伐到一半时乙方一次付清全款。

三、从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必须在20 年 月份砍伐完毕,越期不得继续砍伐。

四、乙方负责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合法的出售手续,甲方提供相关配合。乙方负责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并办理合法的运输手续。

五、砍伐过程中所有的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进场施工不得损伤他人树木。

六、乙方不得采伐未成材的小树木。因放成材树的需要的除外。

七、以上树木买卖的相关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甲方所收树木价款为净得价款。此协议自双方鉴字后生效,双方互不反悔,如有哪方反悔后果自负。 未尽事宜和纠纷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山林买卖合同 第8篇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家住江安县铁清镇回龙村陈家咀组)的黄角树达成如下协议:

一、树木的品种、价格及数量

(1)黄角树:树木规格直径约 公分左右,不限树冠的大小和树高。

(2)数量: 壹棵。

(3)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共计人民币圆整。 (¥: 元。)

二、树木的要求

(1)甲方要提前对树冠进行修剪、对树根进行切割,有可能对树木周围作物造成一定的损伤,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2)因甲方要对树杆进行草绳保护处理,所挖的树木土球不小于 70 公分,并进行草绳缠绕保护,乙方要无条件的协助配合。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树木的栽培现场对符合要求的树木进行标识后支付 元的预付款。余款 元在甲方验收树木完成并上车后就立即支付。

四、违约责任

(1)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外,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价款的 20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即赔付对方违约金 元。

(2)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预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违约方迟延履行超过定日期 15 日以上或有其他行为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导致守约放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鉴证人 :乙方(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 日

山林买卖合同 第9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的承包林地内的杉木、松木、栎木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议特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 的承包林地内的已成材的杉木、松木、栎木出售给乙方采伐,四界以林权证为准,乙方在砍伐中不得越界。

二、乙方买甲方树木价人民币 元整( 元)砍伐到一半时乙方一次付清全款。

三、从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必须在201 年 月份砍伐完毕,越期不得继续砍伐。

四、乙方负责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合法的出售手续,甲方提供相关配合。乙方负责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并办理合法的运输手续。

五、砍伐过程中所有的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进场施工不得损伤他人树木。

六、乙方不得采伐未成材的小树木。因放成材树的需要的除外。

七、以上树木买卖的相关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甲方所收树木价款为净得价款。此协议自双方鉴字后生效,双方互不反悔,如有哪方反悔后果自负。 未尽事宜和纠纷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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