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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代理合同(集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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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代理合同(集锦6篇)

非诉讼代理合同(集锦6篇)

合同是一种契约形式,是一种契约关系,合同的缔结是契约关系的一种形式,是契约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魔方合同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非诉讼代理合同,多篇可选,欢迎阅读、借鉴并下载。

非诉讼代理合同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甲方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在诉讼(包括仲裁、非诉讼调解等)中的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甲方应向受委托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及时办理、按时出庭,不得延误或推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六、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支付案件代理费,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案件延误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涉案性质属__________,争议标的为__________元。

八、根据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交纳代理费__________元整。

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函电、通讯、交通、资料、调查等项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案止(包括判决、调解、仲裁,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签订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依原合同执行。任何一方违约,按应收代理费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立案为准),甲方提出终止代理合同的,代理费一律不予退还。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代理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律师: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非诉讼代理合同 第2篇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因 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怡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 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 田武、李凤仪 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因 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怡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 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 田武、李凤仪 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向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律师函。

三、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甲方同意于签约后就上述委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人民币 一百五十 元。

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到广州外办理上述委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代理工作。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六、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

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律师函发出时 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 无 。

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

甲方: 乙方:

20_年 _ 月_日 _年 _月_ 日

非诉讼代理合同 第3篇

债务的追索,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法人都遇之头痛。然而债务的清收与追索却是普遍客观存在的事实。以是否诉讼为划分依据,债务的清收无非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追债,再一债务的追索,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法人都遇之头痛。然而债务的清收与追索却是普遍客观存在的事实。以是否诉讼为划分依据,债务的清收无非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追债,再一种就是非诉讼追债。下面就这两种方式作法律分析。

一、非诉讼追债的优点有:

如能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清收债务的话,其优点首先是可以避免和债务人发生冲突,再就是避免伤和气。其次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清收债务不旦可以节约成本,而且时间短、速度快。

二、非诉讼追债的技巧有:

谁都知道非诉讼追债就是不打官司,直接向债务人索债。但这其中有很多技巧,对于债务人为企业的,首先是对人,应考虑直接与当初业务承办人联系,如果业务承办人已调离原岗位的话,可通过其了解现任接手的业务承办人员。如果没有效果的话,再找该业务部门的主管,最后找该企业的负责人。其次是对事,通过和债务人协商可考虑先收回部分债权(针对大额债务的清收),所剩债务双方可协商约定分期、分批清偿,并作书面约定。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争取让债务人提供担保。最后是在债务目前确实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考虑债务人到期债权或实物折价来偿债。

三、诉讼追债的优点有:

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索债务,是一种合法化的终结式的追索债务的方式,具有彻底性和强制性。一般情况下针对那些想赖帐的老赖们,通过诉讼,然后申请强制执行,可起到相当明显的效果。

四、诉讼追债的法律技巧有:

(一)及时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针对那些有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或者是虽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有相当的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防止债务人在判决作出后或判决作出前转移财产,使将来法院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

(二)在诉讼中不要提及债务人已还款项

我们有很多的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时常常是这样叙述案件,债务人欠货款多少元,已还多少元,还欠多少元。如果遇到本身债权就有争议的情况下,这样说的话,你是很难证明债务人已还款项的。因为实践当中债务人还款,仅是债权人出具相关凭证给债务人,债权人不会得到任何债务人还款的证据的。这样的话就更进一步地增加了主债权的不确定性。

(三)在没有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可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

有很多借款纠纷或货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形成最终的结帐凭据。最典型的就是,钱借给别人,没有让对方写下借据。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应当及时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比如个人之间的借款,首先考虑当时借钱时有没有第三人在场,如有的话可请该第三人作证;其次是考虑通过和债务人谈话并进行录音的方式取得证据等等。再比如是企业之间的货款纠纷,如双方最终没有形成结帐凭证的话,可考虑收集以下证据:

1、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或协议;2、供货凭证,即供方发货单(要有收货人签收);3、可以收集与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谈话录音;4、收集债务人领到债权人票据的相关凭据;5、可到税务部门调取债务人已将债权人开出的发票予以抵扣的证明。

(四)可考虑起诉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已到期债权),即以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来清收债务

如果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资产可供履行债务,但有到期债权不及时履行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3条的规定,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要求其代债务人偿还债务。

(五)可通过调查债务人的出资情况,看其是否有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如果有的话,可申请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为被告

如果我们用尽所有的方法调查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最后我们考虑债务人如是企业的话,可调查其出资人当初在设立企业时出资有没有到位,或者是债务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没有抽逃注册资本。其实实践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在当初设立时不是出资不到位,就是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经调查,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就可以依法追加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出资未到位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非诉讼追债与诉讼追债的法律结合

无论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还是非诉讼的方式追债,其目的都是为了债权的实现。如果我们将诉讼的方式和非诉讼的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那将会起到更好地实现债权的效果。

(一)以非诉讼追债为诉讼追债的前置程序

一般正常的追债程序就应当以非诉讼的方式为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先礼后兵,诉讼是万不得已的方式。我想能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欠款问题的,很少有人会放弃非诉讼的方式,而直接采用诉讼的方式的。

(二)通过非诉讼追债的手段为诉讼追债取得有力的证据

其实非诉讼的方式不旦是诉讼方式的前置程序,更重要的是,往往很多诉讼方式,是依靠在非诉讼方式过程中取得有力证据来实现诉讼方式的。在欠款纠纷当中有很多案件在诉前还不具务确凿的证据来保证胜诉的情况下,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先和债务进行商谈,在商谈的过程中及时固定、收集证据,一旦时机成熟的话,立即提起诉讼。

结语

其实无论是欠款还是债务,在个人之间还是企业之间亦或是在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要想尽最大限度的避免恶债的发生,应在交易前,从法律的角度,对客户进行资信分析,然后作出决策,是防止或减少恶债发生的最佳方法。

非诉讼代理合同 第4篇

1、业务方向不同。非诉律师,主要业务是公司合规审查、股权架构、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上市尽调、法律意见书出具、合同谈判等工作,更加偏向商事类。

而诉讼律师,业务五花八门,主要分民事,商事,行政和刑事四大类业务,业务领域跨度大,区分性强,很难相互融合。因此,诉讼律师一般以某类业务为主,很难兼顾,更难全优。

2、主要战场不同。诉讼律师主要战场在法庭,对手除了律师,甚至还包含法官和当事人,诉讼思路和诉讼策略的选定,对诉讼结果影响深远,主要成果是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

而非诉律师,基本不出庭,主要战场在办公室和会议室,参加各种会议讨论和研究,核查各种资料,进行各种文书修改,工作成果是各种文案和法律意见书、协议书。

3、专业要求不同。诉讼律师,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单一,诉讼中各方主体意见相互对立,临场应变和证据分析能力要求高,对律师专业水平、理论功底、口头表达能力和现场反应能力要求都极高。

律师个人能力与诉讼结果有较大关系,更适合律师个人的单打独斗或两位律师的相互配合代理,不适合律师团体作战,更不适合公司化一体运营。

而非诉律师,工作内容复杂庞大,程序化和模块化明显,文书写作能力要求较高,理论水平要求相对较低,律师通常团队作战,各司其职,进行流水化作业,团队配合特色明显。

非诉讼代理合同 第5篇

狭义的非讼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20XX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注: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

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

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非诉讼代理合同 第6篇

1、解答法律咨询及代写诉讼文书。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解答好法律咨询,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会给当事人带来误导。切记:咨询法律问题一定要找到真正的律师,不要被街头的法务所骗。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既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还是非诉事务,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聘请法律顾问,就是为了避免诉讼事务的产生由其是对现阶段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非常重要,进一步使自身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制规定。例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建议,还要协助企业进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订章程、合同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等,这些既需要律师同时具备经济及管理知识。

3、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等。合同、协议在律师的参与下,制订的将更为规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为将来的纠纷提前打下预防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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