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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出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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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出资合作协议

探矿权出资合作协议

探矿权出资合作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账号:

电子信箱: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账号: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以 (填入探矿权名称)探矿权(以下简称“合作矿权”)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作为合作条件,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勘查矿产资源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地: (正式住所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条 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公司的宗旨为: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

第三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享有以下权利:

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

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出资;

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负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忠诚于设立中的公司,勤勉尽责地完成公司筹办事务;

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有义务参加股东会;

公司所发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出资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能设立时,为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立约双方分别以 (现金/实物/专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形式出资构成。

甲方以合作矿权作价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合作矿权情况如下:

合作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编号为: (填入编号),审批发证机关为: (填入审批发证机关的名称)(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勘查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 。

合作矿权系甲方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获得的:

(1)合作矿权系发证机关以 (招标/拍卖/挂牌/协商/申请在先)的方式,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授予的,甲方 (未/已)缴纳探矿权价款;

(2)合作矿权系甲方于 年 月 日通过 转让方式,从 受让的,并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

合作矿权的地理位置为: ;勘查区块面积为: 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 ;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 (具体位置见本协议所附矿区范围图);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合作矿权的勘查程度为 (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矿权自获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已满 年,已经取得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以现金形式出资。

第六条 缴付出资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乙方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因为甲方将以探矿权出资,由立约双方聘请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评估费用 (由该出资方承担/列入公司成立费用)。作价评估工作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提供评估结果。

立约双方全部缴纳对公司出资后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办理合作矿权转让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对于其中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提交给甲方。对于矿业权登记机关要求以外的其他材料,甲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甲乙双方应当在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本协议后 日内,共同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乙方应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依法获得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报相关材料,办理将合作矿权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的手续。

立约双方同意,全部出资在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或抽回;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上述出资之使用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方可用于与公司有关的用途。

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期间内,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可能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其出资,并有权向违约方要求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因设立公司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印花税、律师费、验资费、差旅费、因设立公司依法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的费用等),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由公司在设立后偿还给甲乙双方。

第七条 筹委会 立协议各方同意成立筹委会,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委会由 名人员组成,分别为 ,由 负责。筹委会的职权如下:

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的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

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催缴出资款;

筹备、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并就公司组建情况向大会报告;

遇有重大问题建议立约双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

筹委会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委会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约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委会工作即自行终止。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截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日,合作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对合作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合作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合作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等限制的情况。

甲方已依法缴纳本协议签署之前需要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甲方领取勘查许可证已满两年或已经取得了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甲方已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勘查施工作业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各类实物工作量已完成70%以上并提交了真实、完整的勘查报告。

在本协议签署之前,甲方已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甲方不存在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不存在私自开采、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

甲方已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勘查成果资料,不存在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甲方已依法办理了勘查用地报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截至到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合作矿权的转让不存在可能无法获得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形。

合作矿权转移变更至公司名下后,不存在矿业权登记机关可能基于合作矿权转让前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合作矿权的情形。

甲方已完成了将合作矿权转移变更至公司名下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矿业权审批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程序;甲方签署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至合作矿权转移变更至公司名下之前,甲方仍将继续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合作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合作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九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合作矿权的年检和延续登记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合作矿权的年检和延续登记手续仍然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但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办理年检和延续登记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合作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并致使合作矿权灭失或无法办理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则该方应承担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审批手续的,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的赔偿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合作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并致使合作矿权灭失或无法办理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的赔偿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未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法定义务,致使合作矿权灭失、被吊销,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从而使得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的赔偿责任。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并导致公司无法设立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后,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无法办理将合作矿权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的赔偿责任。

公司不能设立时,立约双方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由各立协议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或其他立协议人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能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时的处理 非因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本协议项下合作矿权的转让申请未能获得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的,本协议终止履行。

因可归责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合作矿权的转让申请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后,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日内,未能得到矿业权登记机关的批准的,本协议终止履行,有责任的该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履行后 日内,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一次性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 通知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视为收讫。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协议的彻底性和完整性 本协议及其附件是缔约双方对合作的最后谅解和一致,其效力高于所有缔约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在签署日以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所达成的合同、承诺、安排、谅解、陈述和保证等。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向 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需要审批的协议内容自合作矿权的转让获得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无赖于审批的内容自协议成立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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