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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租赁合同(热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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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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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租赁合同 第1篇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出租方):

电话:

乙方签章(承租方):

电话:

城镇租赁合同 第2篇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

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对这一解释作出了权威解读。

转租期超承租人剩余租期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

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支付使用费是返还财产

对于有观点认为,解释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租人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对于房屋使用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实践中做法很多。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将是否支持的裁量权交由人民法院,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修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

依法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对于解释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无权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任何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有四种例外

按照解释规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张优先购买房屋?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

篇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xx年X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关于善意取得问题

7.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条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8.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交付房屋时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如下方式计算: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减少面积。

(四)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

9.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履约费用等损失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12.要注意发挥司法审判在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居间合同市场中的作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六)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13.审判实践中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进行转性认定时,应当注意不拘泥于合同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而应以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实质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一方仅分得固定数量或固定比例房屋,且在房屋无法建成的情况下,相对方仍然需要支付与约定分得房屋相对应的价款或赔偿金的,则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4.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转让人应对受让人因该房地产项目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民事责任主体问题

15.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6.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7.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18.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就该违法建筑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该施工合同有效。

19、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可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2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四)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2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献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

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也没有进行招投标,但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合同与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24.当事人依照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价款签订了结算协议,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结算协议认定工程价款。

25.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承包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6.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五)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值,不包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

29.承包人应当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施工合同终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移交施工资料,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迟延付款的损失,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把握。

31.在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发包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重新承诺完工时间或发包人重新承诺付款期限,不能视为守约方对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当事人明确达成谅解的除外。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没有顺延工期的签证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3.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或未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的内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起诉前未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同时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追认的,该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可依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责任问题

35.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请求降低物业费的,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指导价和合同履行情况对物业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问题

3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业主因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有异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如其他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作出增设电梯决定的业主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关于归责原则和抗辩权问题

37.要充分认识交强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包括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除非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38.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要求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同时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如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再行赔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仍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三)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40.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篇三: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城镇租赁合同 第3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商议,对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房屋地址(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楼房。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房屋租金: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按(半年)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半年的租金费用,在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下半年租金费用,如超过付款时间甲方有权对房屋另行出租,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养护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对房屋进行整改,若确实有需要必须提前征求甲方同意后才能进行整改,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当中应爱护房屋中的所有设备及墙面和地面,保持墙面的整洁。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天然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5、有线收视费

第八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_______元为押金。

第九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如遇房价调整,甲方有权对房屋租金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乙方不同意,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继续租赁;

2、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在租赁期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在租赁期满后由甲方对房屋进行验收,如乙方未对房屋造成任何损坏,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押金;如果乙方在使用期内对房屋内的设备和墙面、地面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用乙方支付的押金首先对房屋损坏部门进行修缮,若修缮费用超出押金金额,乙方必须在修缮结束后三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支付超出的修缮费,如因修缮时间影响房屋的再次出租,由乙方按期限内的租赁价格承担期间的租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甲方为乙方提供物品如下:

橱柜、燃气灶、油烟机、房间内灯饰、卫生间坐便、洗漱柜、淋浴头、燃气热水器、钥匙5把。乙方应妥善使用,若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城镇租赁合同 第4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事宜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声明:_____双方在充分沟通和谈判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所有条款,双方对于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已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不存在误解。

第一条租赁物业及租赁期限、续租

1、甲方将其坐落于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业”详见附件红线图)租赁给乙方经营连锁超市。

2、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年_____个月,其中,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乙方的免租期,即租赁物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计算租金,免租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3、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租赁物业的,应于期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业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条租赁物业的交付及改造

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租赁物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_____

(1)所有权证明合法有效;

(2)租赁物业通过消防验收;

(3)本合同约定的设施设备齐全;

(4)租赁物业无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争议、司法查封、违章建筑等)。因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租赁物业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双方确认,任何文件均不能替代一次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效力。

2、租赁物业的交付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若甲方交付时间延后,则相应的免租期、租期也相应顺延,甲方交付时间延后一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物业交付应当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

3、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造,若乙方进行的装修或改造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内该物业的年租赁费用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赁费用已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维修保养费以及房屋租赁关系中乙方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等。

2、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乙方在每年的月日前将租金一次性交付到甲方下述指定的账户:_____户名:__________;开户行:_____;账号:_____;甲方变更指定帐户的应在乙方付款日前一个月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应于乙方每年租金全额付款前5天提供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房屋租赁发票。因甲方提供的相关税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乙方被要求补缴税款、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实际损失,乙方有权从当期及今后应付甲方租金、费用中抵扣全部损失款项。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提供租赁发票的,乙方有权暂缓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提供约定的租赁发票为止。

4、合同期内,甲方承担因出租租赁物业而须缴纳的各项税、费。

5、电费: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向乙方提供A供电量。租赁期间,甲方同意将用电户名过户给乙方,电费由乙方自行向供电部门缴纳,租赁期满过户甲方。

6、水费: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向乙方提供生活和消防用水。甲方同意将用水户名过户给乙方,水费由乙方自行向供水部门缴纳,租赁期满过户甲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租赁物业及土地拥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知晓乙方租赁物业的用途为开办超市,甲方保证该房屋按照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的要求可以用作开办超市。甲方同意乙方可将租赁物业进行部分转租,整体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甲方应对房产及其提供的设施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以保证租赁物业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提供的租赁物业及设施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进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维修或情况特殊、紧急的,乙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本款所述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下年度的租金中扣除。甲方对房产及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事先通知乙方,并尽可能在乙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保证乙方的正常营业不受影响。甲方在维护、修复租赁物业期间影响乙方营业的,应减免影响期间的租赁费用。

4、甲方须全力提供乙方经营、设计、装修或改建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规划、环保、水、电(包括水、电增容)、通讯、消防、卫生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申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甲方对此等业务,不另行收费,因报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内如甲方要转让或抵押本合同项下房屋产权,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甲方应保证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充分了解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

6、由于租赁物业或所在大楼(包括配套设施)本身的建筑质量问题而使乙方人员(包括乙方工作人员、进入乙方租赁物业的顾客或其它进入场所的人员)或财产受到损失时,甲方应对乙方负有完全责任并赔偿乙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7、甲方与

第三方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乙方概不负责。若因甲方未能妥善处理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8、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门前主路修路、修挖地铁、甲方或

第三人进行装修、维修等)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减免影响期间的租赁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保证在租赁物业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的有关规定。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租赁物业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4、乙方除经营超市所需外不得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有毒有害或爆炸物带入租赁物业。

5、租赁期间,若乙方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乙方在实际使用租赁物业时产生闲臵面积,乙方有权选择下列做法:_____

(1)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予

第三方,如甲乙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甲方应无条件承接乙方在转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为出租方继续履行与

第三方的租赁合同;

(2)将租赁物业部分归还予甲方,甲方应从原租赁费用中扣减相应租赁费用。

6、租赁期间,乙方有权指定乙方相关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乙方股东有持股关系的公司等)承接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甲方应予认可和协助。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租赁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

3、若发生市政、水灾、台风或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租赁物业损毁不能正常使用或商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合同可提前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如遇政府部门规划、让道,拆迁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违约责任,协议终止。因租赁物业被拆迁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或赔偿费用中,涉及乙方的投入、装修、搬迁、设备设施、员工安臵等补偿或赔偿的归乙方所有,其余归甲方。若地方政府未在在补偿或赔偿标准中列明明细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乙方上述项目的补偿或赔偿费用。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_____

1)租赁物业因甲方原因有债权纠纷或债务纠纷,严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秩序的;

2)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土地、房屋性质变更手续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开业的;

3)甲方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经乙方书面催告____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违约,乙方根据上述情形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租金照实结算;乙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_____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连续达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外整体转租的;乙方违约,甲方根据上述情形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租金照实结算;甲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7、除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带来的损失。

第七条租赁物业的归还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日前将商品、设备、装修等的一部分或全部拆除或取回乙方(但乙方安装的消防设施、自来水管等镶嵌在房屋墙体内不可移动物品不得拆除)。甲方应按乙方当时租赁物业的实际状态收回租赁物业。甲方拒绝接收的,乙方可通过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方式腾退房屋,甲方对此不持异议。自乙方腾退之日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还房屋,租赁房屋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乙方均可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1、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特别是租金和含有乙方财务资料等条款)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如乙方超市的营业额等)。

2、本合同最终的签订地为。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城镇租赁合同 第5篇

出租方房东<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承租方房客<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兹有甲方房房屋一套,地址:__,户型:__,现租给乙方使用,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上述房屋及相关家具、电器(彩电、洗衣机、空调、冰箱、热水器等)租给乙方,半年租金为__,乙方应提前__天缴纳半年房租。

2、乙方自行承担因居住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水、电、气、清洁费、电视费等)。

3、乙方在租期内不得转租房屋、出售该房的家电等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屋内现有设施;不得在所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4、在房租期间,若家电、家具、内部设施(含水、电、气等相关设施)出现损毁,乙方自行负责修理事宜。

5、甲、乙双方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协议,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善后交接。

6、乙方应向甲方加纳房屋保证金__。合同终止时,乙方应遵守上述规定并缴清所有费用,保证家电、家具能正常使用,甲方即退还乙方保证金。

7、如遇拆迁,甲乙双方应按拆迁规定,提前办理本协议终止及交接的相关手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署时间:

城镇租赁合同 第6篇

甲方(出租方):电话: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电话:身份证号:

甲方将坐落于主(次)卧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望共同遵照履行。

一、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少于三月按三月支付房屋租金)。合租期满后,如出租房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二、租金及支付:租金为_____元/月(人民币大写元整)。房屋租金按支付,本合同签订时支付_个月租金,共计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元整)。乙方应在本期房租到期前支付下期房租,每逾期一天,需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对房屋租期不足满月部分租金,甲乙双方按天结算,即最后一月房租计算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计算。

三、押金:乙方向甲方支付租房押金____元/月(人民币大写_元整),押金与第一期房租同时支付,退租时,乙方需将房屋打扫干净并结清有关费用,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回房门钥匙等物品,所付押金原数退还。

四、承租人员:乙方承租房屋限人居住,若乙方临时带人入住,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带人长期居住,甲乙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五、水、电费用的支付:水费、电费、燃气费由甲乙双方按人分摊,有线电视费、网费由甲乙双方按使用房间分摊,采暖费、物业费由甲方支付。

六、合同解除及违约:合同期满后承租方不再续租或出租房不再出租次房屋时,应提前否则应缴纳房租的___%(人民币__元)作为违约金。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七、不可抗力: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遇不可抗力,甲方将剩余的租金全部返还给乙方,双方解除合同。

八、其他:乙方在租赁房屋期间不得大声吵闹,影响周边邻居和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应保持好承租区域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在房屋使用期间应遵纪守法。甲方应做好房屋内部的秩序维护工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日

城镇租赁合同 第7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区、县) ,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2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经双方协商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 经双方协商乙方负责交纳租赁期间因居住及营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恢复原状。;有权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6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若甲方在此期间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7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8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9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10合同实施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验收时双方须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

11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或其他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12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5)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6)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___%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8)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

1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其中,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4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房产证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1厨房用具清单及数量:

2卫生间用具及数量:

3家具清单及数量:

4 水表现数:电表现数: 气表现数:

5 装修状况记录:

6 其它设施、设备: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城镇租赁合同 第8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支持企业发展,甲方愿将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特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第一条 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出租房屋、面积、租金等:见附页

第三条 租赁期限(本合同有效期)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期 _____年____个月

第四条 费用及交纳

?一、租房押金

1. 租房押金交纳标准为50元×租赁房屋总面积。

2.乙方租赁房屋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应交纳租房押金_______ 元。

3.租房押金应自本合同签字的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 )各项条款的基础上于合同期满之日起7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退租部分房屋,租房押金不予调整,直至乙方全部退房迁出时,由甲方一次性退还押金。

4.乙方提前退房,甲方有权按每提前一个月扣除租房押金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归甲方所有,具体数额依此类推。

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欠交租金时,甲方有权直接抵扣租房押金充抵租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6.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以租房押金抵扣。

二、租金

1.租金应自本合同签字的同时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以后的交纳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前十天,标准见附页。

2.若乙方迟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收取标准为:

逾期一个月内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1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逾期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2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可以采用协商或法律手段追回乙方所欠各项费用(含滞纳金),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用房屋内的一切财产(物),自留置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完全履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对留置的财产(物)依法进行处理,由留置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取违约金或留置乙方财产后,不影响乙方项下义务的履行或甲方其他权利的行使。

3.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同时甲方将向乙方收取45天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用以弥补因乙方提前退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自乙方按合同交纳租房押金和租金之日起,按合同向乙方提供室内设施完好的房屋,否则,按本合同第四条项下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责任。

2.甲方负责房屋自身的维修(不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除乙方人为造成的房屋损坏和不可抗力外,保证房屋不漏雨、倾斜、倒塌等。

3.承担出租房屋的房产税。

4.合同期内,在乙方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按租房押金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房押金和租金。

6.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房押金及租金。

2.使用房屋前,检查好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发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3.维护房屋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

4.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后的方案若需更改须重新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须恢复原状,不能(愿)恢复的,向甲方支付恢复所需的费用,该费用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同时承担由于恢复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

甲方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所提方案。

5.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6.承担承租地域内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用电、防火防盗等),对事故造成的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依法经营,若发生诉讼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乙方被财产保全导致甲方房屋被查封),乙方应当具实承担。

9. 三资企业承租房屋,除应当接受本合同中乙方项下所有义务外,应当依法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

10.乙方不得占用大楼公用面积或在公共区域随意摆放物品,如乙方有特殊需要,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11.乙方不得在承租场所内从事不符合《企业进驻国际创业中心申请审批表》,或未经甲方允许的非高科技开发经营的项目。

第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乙方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甲方项下的义务时,乙方也享有相应的权力。

第八条 合同期满前,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甲方提出继续承租的要求,经甲方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延续原合同期限或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第九条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关系如需恢复,须重新协商。

第十条 本合同如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与《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一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自双方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效力相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享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驻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房间号: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 ;租金标准:________________;季度租金总额:________________;全部租金总额: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共计:______年零______ 个月______元/㎡年

城镇租赁合同 第9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本合同租赁地块所有权属于小谷围街贝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位于大学城中环东路附近,宗地总面积21000平方米(大写:两万一千平方米)。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大写:平方米),上述土地四至范围如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详见附图。

本合同租赁的土地,规划的用途是。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经营期限为:20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租期第一年的前六个月,甲方免收租金,租期第一年的后六个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3元/m2?月,第2-10年,租金每年递增5%,从第11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10%。具体的租金计算标准如下表:

年次 租金标准(元/m⒉?月) 月租金额(元)

本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为不含税额,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发票,由乙方负责所涉及租税款项。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于十日内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1500000)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且双方应缴费用结算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须提前一个月支付租金,第一期租金应当在租期首年第六个月的10日之前,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内。甲方指定银行为:;帐号:

第四条 工程监理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幢商业楼建设工程的监理公司,与中标的监理公司签订合同。监理公司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有关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依土地现状向乙方移交土地,不作任何平整;地上附着物由乙方自行平整处理,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乙方须办理以甲方为权属人的产权证,并负担全部费用。办证期间,乙方须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付租金。

(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用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相关手续,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方与基础设施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乙方自行完成两幢商业楼的报建、审批等手续。在租用地块动工兴建前,乙方必须按照规划项目要求以甲方名义办理用地、规划、施工等报建审批手续。

办理上述事项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的报建、施工、办证等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乙方必须按照《广州市大学城贝岗保留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造两幢商业楼,并保证该两幢商业楼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6000平方米。

(四)乙方须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监督,承担全部监理费用。乙方须依法办理质量、规划、消防等全部竣工验收手续,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乙方须办理以甲方为权属人的房地产证及其他相关权属证明。乙方仅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享有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占有、使用、受益权,不得转让、抵押或处分地上附着物的任何部分。

(五)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规划涉及要求建设施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六)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进行合理动工开发,工程建设期不超过两年。

(七)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合格等级。乙方出租建成的房屋,自行承担房屋出租产生的各类税金。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在土地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乙方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变更协议。

(九)乙方应守法经营,自负盈亏,依时足额缴交水、电、税等一切经营所需的费用。

(十)租赁期满,乙方必须将本合同租赁的土地归还给甲方,乙方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还给甲方前,不得恶意破坏其使用现状。

第七条 续约规定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前半年申请续约。经甲方同意续约的,甲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订立续租合同。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及使用

租赁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租赁期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交租金,并双倍退还保证金。

乙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租金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租金总额的4‰作为滞纳金。

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出租土地及全部地上附着物,并没收保证金:

1、乙方逾期2个月未缴纳租金,甲方应通知乙方限期缴纳,指定期限届满乙方仍未缴纳;

2、乙方迟延缴付租金,累计达3次;

3、乙方未足额缴付租金,累计达3次;

4、乙方逾期缴纳水、电、税费,甲方应通知乙方限期缴纳。指定期限届满乙方仍未缴纳;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改土地用途;

6、乙方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建、施工、竣工验收、办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指定期限届满乙方仍未改正;

7、乙方在经营期间非法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指定期限届满乙方仍未改正的;

第十条 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导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甲乙双方均不负责任,但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相对方,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七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书面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租赁期届满前收回租赁土地:

1、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国家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甲方依照本条第三款第1、2、3项的规定收回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按照承租年限分配,以乙方使用年限为基准,乙方已经使用的年限归甲方,乙方未使用的年限归乙方。

第十一条 告知义务

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户等与相对方履行合同有关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书面通知另一方。因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小谷围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各保管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共一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目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广州市大学城贝岗保留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一份

甲方(签章):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城镇租赁合同 第10篇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计:__个月。

二、本房屋租金为每月_____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年租金元(分__次交清),签订合同即交纳上半年房租__元,下半年租金乙方应提前__天(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之前)交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以收据为法律依据。

三、乙方租赁期内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他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把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房内,不得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乙方不得随意装修房屋,租赁结束,乙方须将房屋恢复原状。甲方房屋内的床、橱柜等家居用品免费供乙方使用,但乙方不能破坏、挪用,如破坏或挪用,应照价赔偿。

四、租赁期满,乙方如继续租赁,需提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

若一方强行终止合同,或违反以上任一条款,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元。

本合同__式__份,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各执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日

城镇租赁合同 第11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等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街 号物业作为___用途使用(以下简称“物业”),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

第二条 租用的期限为 年,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_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要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续租。

第三条:物业租金

1、该商铺的月租金总额:第一年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____拾 元正( ¥ 元/月);第二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___ 佰 拾 元正( ¥ 元/月),第三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___ 佰 拾 元正( ¥ 元/月)。

2、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3、交付方式:一次性支付租金,即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人民币:万元整(¥ 元) ,每年提前30天支付次年租金。

第四条:铺面以及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负责支付所有产生的房屋租赁税以及其他所产生的各项经营费用。

2、每月由乙方负责缴纳当月的水电费,以相关部门出具发票、收据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在租赁期间,在合理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若无故终止合同需赔偿乙方装修费、损失费及一切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如期交纳租金。

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

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并正确使用该商铺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结构及用途。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所收的保证金,及有权追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的赔偿。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该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点的规定,则乙方缴交保证金的期限顺延;如超过十五天仍无法将该商铺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无效,甲方需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

2、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点的规定,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每天按保证金的3‰计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壹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收回商铺,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

2、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商铺及配套设施的毁损和故障,乙方应在退房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动用乙方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保证金多退少补。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四、五点,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出租方(甲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城镇租赁合同 第12篇

出租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屋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米。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期内,乙方有权将本合同转让,甲方不得干预并不得私自将本房屋对外出租或转让。

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对外租赁本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30天与甲方商议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发包。

三、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房屋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_____年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分_____年付清,每次年_____月_____日付款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完第一次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并积极提供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手续。

3、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甲方。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犯法,犯罪活动。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半年以上的。

(2)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_____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7天的。

(3)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月租金每平方米不得超过________元,每米柜台不得超过________元。

2、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_______元(即第二年为________元,第三年为________元,第四年为________元)。

3、为减轻承租方负担,经双方协商,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租金分_________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出租方给予承租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此外,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 各项费用缴费办法

1、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水电费、煤气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3、电话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4、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六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

2、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不准将柜台出售给与柜台原有经营范围不符或反向的承租人。

4、违反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规定,擅自在商店门前或占道设置的柜台(包括在店内自行设置妨碍顾客出入的柜台),禁止出租并予以撤销。

5、不准为承租方提供银行帐号、票证和服务员标牌。

6、不准为承租方非法经营提供方便。

第七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必须在承租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

3、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的柜台,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出售商品时,要明码标价,出售商品后,要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销售凭证。

5、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的食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以及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6、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纳税。提前停租的,应向原纳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缴清税款等有关手续;

7、禁止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租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出租方的指导与管理,执行营业场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九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协议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协议,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3、承租方违反协议,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续租

1、承租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前出租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出租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协议。

2、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协议中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协议,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协议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方式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_________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用途_________(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商铺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二条 租期

租期共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24时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租金:共_________元。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支付时间、方式:租金每_________个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交给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______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_________天的宽限期,从第_________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_________%加收滞纳金。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的押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有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后,甲方即可无息退还乙方押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商铺的修缮

由甲方维修的,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维修好。如甲方未尽维修义务,乙方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

由乙方维修的,修理费由_________负担。

甲方(是/否)允许承租人对商铺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合同期满,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是:_________。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_度,电表表底数为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甲方、乙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交付租金。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相关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

(2)擅自转租、转让商铺或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逾期交纳租金,经甲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4)乙方严重违反相关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甲方必须给予乙方以同本店商铺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乙方对于租用的商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乙方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乙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乙方必须爱护商铺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商铺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八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担保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乙方依法经营和遵守相关纪律、规章制度,要求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纳租金。

乙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甲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甲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交纳后,有权要求乙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将租赁的商铺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租赁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应缴费用,乙方所交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第十条 续租

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甲方违约,按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到合同期满之间租金的______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若乙方拖欠租金____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从拖欠租金的第二天起到合同期满之间租金的__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二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确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第十五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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