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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银行(必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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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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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银行 第1篇

建设方(甲方):

承建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施工范围和内容:装修及附属的土建修缮、水电及网络安装工程。

4、施工面积: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保证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和有关资料,并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及时予以确认。凡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如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或罚款由乙方承担。

3、如有涉及工程开竣工的消防、公安等其他手续,乙方应予以协助办理。

4、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保证施工人员工资的及时支付,如工程由于拖欠民工工资发生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工程技术规范和工艺、材料标准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施工的工艺以及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牌、等级、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图纸、《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形象建设标准》及《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信息系统基础环境设计规范(试行)》的要求。

2、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为环保材料。

3、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为优等品。设计未明确的主要材料,乙方必须提供材料样品以及材料的规格、价格、质量等级等情况,报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工程用材的变更必须双方签证。

四、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日期为年月 年月日。

2、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签证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 非乙方原因连续停水、停电8个小时以上;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3、实际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五计扣乙方延期违约金;延期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

1.1工程完工后施工方须提供桂林市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防雷验收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并通过桂林市环保部门的环保检测。

2、甲方指派为工程现场代表,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和质量监督。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现场代表验收认可后方可隐蔽和继续施工。对容易在结算时出现争议的隐蔽工程,乙方可拍照留存,由甲乙双方签证作为竣工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3、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提交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并评定质量等级,其中甲方质量评分为85分及以上的,质量等级为优良,质量评分在60分及以上且不足85分的,质量等级为合格,质量评分在60分以下的,质量等级为不合格。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

4、如出现工程质量隐患、缺陷,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则由乙方承担返工、维修、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乙方原因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一并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计扣延期违约金。

5、如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甲方将向乙方扣减结算总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在工程结算审定之前,工程进度款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确定结算金额后,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七、合同价款及支付

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 方式。

2、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且通过甲方二级分行财务运营部门确认,方能对合同价款作调整:

1)设计变更;

2)工程量增减;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相对于合同订立时浮动超过15%。

3、工程款支付进度:

1)乙方人员、材料进场后并完成工程量的30%后,甲方支付合同价30%的工程款;

2)完成工程量50%,再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款;

3)完成工程量70%,再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款; 4)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达优良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了一整套竣工资料的,再支付合同价15%的工程款;

5)工程结算审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再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其余的5%留作质量保修金。

4、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转帐。

5、工程结算由农行广西区分行指定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单价以工程报价单为准;工程报价单中未标明的项目,按甲方确认的情况并参照现行配套的造价管理文件及定额规定确定结算单价。

6、乙方送审工程造价超出结算审定结果10%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工程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期:室内外装修工程质保期为2年,水电及设备等安装工程质保期为2年,天面及卫生间防水、墙面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土建工程的质保期为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造价的5%。保修期从甲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2、保修期内,凡属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保修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派人到场响应,对于影响甲方营业网点日常业务开展的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6小时内派人到场响应。乙方人员到场后应于24小时内解决问题,如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承包人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明确解决时间报甲方审查。

3. 保修期内,凡属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保修项目,如乙方未及时到场响应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维修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每次乙方还应按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5年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维保服务评价情况支付保修金,维保服务评价总分为100分,维保服务评价不足60分的视为评价不合格,其质保金全部扣除不予支付;维保服务评价60分(含)以上的按实际得分比例支付,即支付质保金金额=扣留质保金总额×实际得分比例(该比例为维保服务评价得分/100)。

九、其他

1、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主要材料的损失,乙方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善后清理修复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另行协商。

装修合同银行 第2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地点

2、形式结构 层式 室 厅 厨 卫

3、工程承包方式: 全包

4、工程期限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5、双方商定,本工程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首付 ,剩余工程款 第二次付元。

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7、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一年。双方应在验收合格签字后,即填写工程保修单。

8、施工范围: 1、四个房间(两个卧室、一个客厅、一个书房,四壁贴日本进口墙纸,其余公共地段刷美国大班漆,地面铺设80x80的瓷砖,打地脚线,要求平整;客厅临街面用12公分以上玻璃门。一个厨房、一个卫生间墙面25x40铺瓷到顶,留出吊顶空间,边角打磨,地面铺30x30的瓷砖,要求平整。两个阳台地面铺设30x30瓷砖,要求平整。水、电、气、管线及安装,管线必须是目前市场上最高端产品。露台76平米要求修建简易休闲厅3间,采用12公分以上玻璃墙。

9、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 15 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

10、凡因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政策,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1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发包人(签字): 承包人(签字):

年 月 日

装修合同银行 第3篇

承接方(B方)

发包方(A方)

工程项目:

A、B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A方决定委托B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房型 层(式) 室 厅

厨 卫,总计施工面积 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

5.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6.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总天数: 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 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 元;

2、人 工 费 元;

3、设计费 元;

4、施工清运费 元;

5、搬卸费 元;

6、管 理 费 元;

7、其他费用(注明内容) 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A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A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A方自负;施工质量由B方负责。

5.A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B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6.款项划入名称 ;账号

第四条:材料供应

1. B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此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A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A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B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A方。

2. B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有B方负责。

3. A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A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B方。材料经B方验收后,由B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B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已经签订,A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 月 日),A方即第二次付施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A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A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法行为,B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1.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B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2.A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B方。

3.A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B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 如果因B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A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A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B方 元。

2.由A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A方承担,由于B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B方承担,工期不变。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A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A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A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B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B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A方未经B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A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B方组织A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B方通知A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A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A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A方自负责任。A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A方如不能在B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B方,另定日期。但A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B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A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A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B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B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B方责任

(1) 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B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A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A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 份,AB双方各执 份。

A方(业主) (签章) B方: (签章)

住所地址: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装修合同银行 第4篇

合同编号

发包人: 中国工商银行崇左工行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或有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广西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王清乐 或有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发包人(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崇左工行

承包人(全称):广西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内容及做法:

1.3 双方商定采取承包人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发包人指定施工所需的瓷砖、铝扣板、人造石、涂料、木地板等五项装修主材(见附件1),承包人施工所需装修主材须在发包人指定主材供应商处提货,价格不能高于发包人指定的最高限价;其他装修材料应使用发包人指定品牌(见附件2),材料质量达到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

1.4 工程工期天,开工日期: 年月 日,竣工日期:_年月 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柒仟叁佰肆拾肆元伍角伍分(¥147344.55元)。

第二条 发包人代表

本工程发包人代表为 。

第三条 工程现场质量监督

本工程由发包人设置工程现场质量监督员,具体负责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工作,本工程现场质量监督员为 。

第四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提供:

(1) 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再工程价款内)。

第五条 发包人义务

5.1 开工前 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5.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5.3 负责协调好施工队与邻里之间、装修施工队与录像监控等其它专业施工队之间的关系。

5.4 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5 施工期间发包人如仍需部分使用该场所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工作。

5.6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六条 承包人义务

6.1 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在合同签订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公安部门申请开工的材料报甲方办公室(具体报送材料见附件3);

6.2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6.3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护好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6.4 及时协助配合发包人做好监控、空调等相关设备或设施的安装;依据工程进度适时通知材料供应商备货送货及消防、110联动报警、科技等工种进场施工。

6.5 未经发包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包人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6 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七条 工程变更

双方商定工程变更采取下列第(1) 方式进行:

(1)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图纸标注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一致的,或发包人实际需求变化对工程量进行增减的,并按实际增减工程量和工程项目单价相应增减工程总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单价按承包人投标的综合单价执行。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实际需求变化对工程量进行增减,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增减工程量和工程项目单价相应增减工程总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单价按发包人工程综合单价、承包人投标价、当地公布的市场价孰低执行。发包人在施工中未对工程量提出增减,而施工图纸标注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一致的,以施工图纸标注的工程量为准,发包人不再增减工程总价。

第八条 材料的提供

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待发包人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对材料的使用负最终责任,不按规定使用发包人指定材料的,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九条 工程延误

9.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9.2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9.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 质量标准

10.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由 当地质量监督站 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费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费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及保修

11.1 双方约定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安防、消防部门进行安防、消防项目竣工验收;

(2)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进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提前三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表。

11.2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验收通知后

三天内组织验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11.3 由于工程存在隐性暇疵,发包人在工程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经使用

后出现质量问题或达不到发包人设计标准,影响发包人正常使用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和更换相关符合发包人质量要求的设备和材料,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经维修和更换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相关内容。

11.4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按附件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2.1 本工程合同生效后,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

12.2 工程款结清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12.3 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所有工程价款必须转到承包人在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

户名: 广西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 2102123019221111155

开户行: 工商银行崇左市支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 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13.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3.4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长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千分之计元/天。

13.5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理和更换符合发包人质量标准的设备和材料,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工期不顺延。

13.6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长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千分之 计元/天。延误的工期超过累计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4.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几项具体规定

15.1 因工程施工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正至 点 ;下午点至点(若因其它原因需暂时停工的,发包人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16.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实际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16.3 竣工日期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验收且通过发包人的检查验收为准,因质量不合格的返工日期也包含在内。

16.4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6.5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附则

17.1 本合同签定工程不得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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