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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租用协议(科技园)
办公场地租用协议(科技园)
(声明:1、后格式为Word,无Logo、无水印;2、本声明文字可在后自行删除;3、生成过程中的提示,仅是基于通常情况下合同条款的示范,不能视为是本律师的指导意见;4、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本律师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才使用,本律师就在线的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事项
甲、乙双方愿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致力于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项目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
甲方将位于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含分摊面积,下同)的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附图纸一份)。场地使用期限为 年,自 起正式启用并全额交费,至 止。(若提前入驻,计费时间从实际进驻日开始计算)当场地原为毛坯房时,乙方自行负责自用面积内的装修及风机盘管的购置、安装。为了保证整个大楼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的安装质量,本大楼的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由指定的公司安装。
乙方可将上述场地作办公等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亦不得转让场地使用权。乙方保证在上述场地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劳动卫生等标准。
科技园主楼采用中央空调供冷,乙方原则上不允许私自装设空调。中央空调每周开机 天,每日开机时间为 。如乙方因特殊需要要求加装独立的空调机或备用发电机,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报批获准,且不得有碍大楼外观的整体观瞻。科技园副楼空调由企业自行解决,但需甲方审批。
乙方需要进行二次装修时,需要和甲方签订二次装修协议。具体见双方签订的二次装修协议。
乙方在场地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原有的消防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在15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二次装修时增加的消防设施由乙方自行维护。
甲方有权在先知会乙方后进入乙方场地检修和保养大楼的固定装置和设施。
第二条 租赁费用
为做好大楼本体的维护管理,更好地为入园单位提供优良的办公、经营、研发、实验、教育培训等的工作环境,乙方按租用场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 元(其中场地租金 元、管理费 元)并且应于每月 日前按月交付到甲方指定帐户。每两个年度甲方有权根据物价情况调整场地使用费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 %。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预定场地使用定金共 万元,此定金在乙方进场时可冲入驻时的场地使用保证金、多退少补。若甲方违约,不能按期向乙方提供场地,则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在规定日期内不开始进场装修,则定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返还。
中央空调费、水电费等费用
中央空调费采用固定的分摊方式: 元/月平方米,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水费、电费按实际计费,分摊部分按合同面积分摊。
通讯费:市内电话、长途电话、上因特网等三项业务的登记办理、开通、服务和交费等,均由设于园内的“电信营运商服务处”统一一个窗口办理,并附设办理移动电话及其他电信业务。
上述水电费均由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均摊的公共水电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按月公布,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监督。
场地使用费和水电费等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收取,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如不按期交纳费用,每超过一日,按欠交金额的千分之 收取滞纳金。
甲方交付使用场地时,向乙方收取一个月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元。保证金在乙方离场后的下一个水电费结算日可以结清水电费时一并结算,结算时只退本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良好的园区环境、工作、办公条件及周到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权利。
乙方有义务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园区的整体声誉,促进技术创新工作良性循环的形成。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交付场地使用费、中央空调费、水费、电费、通讯费、保证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任何及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乙方拖欠各项费用达 个月或以上;
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总额达 万元或以上;
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用途的;
乙方致使场地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自行进行装修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场地转让给第三方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可单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乙方迁离,收回使用场地,并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所有欠费及违约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 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甲方延迟交付使用场地达两个月或以上;
甲方使乙方无法安全使用场地的;
甲方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的;
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使用的场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影响乙方使用的。
乙方因上述情形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以及退还乙方所付保证金等结余款项。
如协议期内乙方与甲方另有签订孵化协议,则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日前__个月内,经甲方专家组评估,不符合继续留园孵化条件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通知,乙方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迁离本大楼。逾期不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甲、乙双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商定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合同的制定、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文首的联系方式为本合同生效期间的联系方式,并保证维持联络畅通。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如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损失,由变更方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真实、有效地址,一方按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所发出的书面文件,自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无论是否签收或拒收。
第七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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