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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实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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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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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 第1篇

甲方(男方)**男 年月日生 汉族 户籍地: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女 年月日生 汉族 户籍地: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抚养人 ***男,现年×周岁,原由女方**抚养。

现双方协商同意孩子**自年月日起随男方**生活,男方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其抚养权归男方**。

二、乙方**不负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

三、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女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次数:女方每个星期至少可以探望孩子**一次。

四、女方日后协助男方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乙方: 甲方:

年 月 日

20xx-12-22 11:57

张普律师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电话:1561755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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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甲方: (男方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乙方: (女方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协议离婚,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基本信息),原由男方抚养。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儿子随女方生活,其抚养权归女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 、抚养费: 从 ________年 ___ 月 ___日起由男方每月付给 _________ 方 _________ 元作为孩子 _________ 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

2 、男方应于每月的 1 - 5 日前将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探视权

1 、男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 、探望时间及方式: 。

3 、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合同变更的 第2篇

甲方:(新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丙方:(原用人单位)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今后取代丙方继续与乙方履行劳动合同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丙双方现有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丙方主体由甲方取代。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签署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变更为由甲方和乙方继续履行,丙方的权利、义务均随之全部转移给甲方。同时,丙方不再作为原合同(原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二、甲乙丙三方均承认,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此时未造成乙方与丙方的原合同解除,因此不产生经济补偿金问题。但将来一旦出现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且按法律规定乙方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时,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必须连同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作为乙方应获得经济补偿金总的工作时间。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照原合同之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与此同时,为了备忘,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附件(《劳动合同》)来重申和变更原合同中的要点内容。

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变更的 第3篇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合同变更的 第4篇

甲方:(新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根据甲乙双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为了保证甲乙双方今后合同履行的顺利,双方在重申上述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要点同时,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与丙方此前签署的,且尚未执行完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均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即上述各类协议今后对甲乙双方继续有效。

二、双方重申,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仍依照原合同的期满日期确定,即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为: 20xx 年 12 月 31 日。

三、双方重申,甲乙双方今后履行的劳动合同内容,除下述内容双方已协商一致共同决定进行变更以外,其余内容均与原合同完全一样。

双方决定进行变更的内容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变更为: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变更为: (三) (四) (五)

四、双方在今后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承诺将乙方此前在丙方的工作时间,视同为(计算为)在甲方的'工作时间。无论在乙方享受年休假、经济补偿金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时,甲方均要将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时间与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在内。

五、甲乙双方在今后的劳动关系维系期间,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前述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不变的基础上,另行协商后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作为对原合同的内容变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变更的 第5篇

因 特申请将合同编号为 的 物业(物业地址及编号)变更合同主体,将合同签约人由本人/本公司变更为本人/本公司的(注:仅限直系亲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人同意向贵方缴纳人民币1000元的变更费用。

本人/本公司同意将本人所缴纳的收据编号号租赁保证金、水电押金 元转为新签约人 的名下,如有任何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本公司保证变更后的签约人会严格履行与贵司签订的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并严格遵守贵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本人/本公司代其履行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对其违反合同及贵司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本人/本公司保证所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明真实、合法、有效。

原签约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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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变更申请人的。本人将完全按变更申请人与贵司签订的原合同内容与贵司签订新租赁合同,不会改变商铺的经营业态和商号。

本人保证本次变更仅涉及合同签约主体,不存在任何商铺转租的行为,否则愿按照与贵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规定承担一切责任。

新签约人签章:

年 月 日

合同变更的 第6篇

一、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如下:

(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承诺: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实务操作指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变更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劳动者损失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变更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 试用期内。

2、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3、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4、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

5、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转产转型、技术改造后某些生产岗位消失等。

6、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达成新的协议变更原有的约定。

合同变更的 第7篇

【例题】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解析] 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这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 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承担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 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乙对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了丙

承担,丙 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丙可以主张原债务人乙对于甲的抗辩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乙既然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就已经免责,原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擅自使他人负有义务。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本题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担债务,可以在三方订立合同时,订立并存的债务负担,或者重新经过乙的同意。 选项D涉及代为清偿的有关问题。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不论从债权移转还是从债务承担的角度,乙与甲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乙不再是甲的债务人而成为第三人。若乙对甲清偿,则只能构成代为清偿,而不能构成清偿。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3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D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解析】《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 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例题】4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 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解析】:(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 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除A、C项,肯定B项。(3)D项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项。应注意的问题:此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 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双方于20xx年4月2日签订了买卖蔬菜种子的书面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种子,每公斤价格为1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价格偏高,甲乙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同意降低单价。甲方在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向乙方催款。此时双方对种子单价发生争议。甲方提出:“我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5元。”乙方则认为:“你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0元。”双方就此争议提交法院裁决。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书面合同能否采用口头形式予以变更?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后的单价约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判定为未变更?三是若认定合同已经变更,则应当采纳哪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存续期间达成了变更协议,是符合变更的前提条件的。其次,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对买卖合同进行变更并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变更原合同,应予以支持。再次,由于双方都承认达成了变更协议,因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变更,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否则,就会产生极为荒唐的结果,即债权人虽承认降低了单价,但法院却给了他未曾主张的利益。最后,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变更后的单价,应当根据举证规则予以确定。即若双方都不能提出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的情况下,因甲方已经承认把单价降至95元,而乙方虽然认为单价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乙的主张不予采纳,而采纳甲方的主张。这也是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案例】2

20xx年9月7日,甲土产公司与该市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购买再生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产公司交付再生布20104平方米,总价款为16.2万,交付方式为乙服装厂到甲土产公司的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发现再生布制品销路不畅,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此时,服装厂得知临市丙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之达成协议,由甲土产公司将货物直接发送到丙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向土产公司去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于12月31日送

到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未作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贸易公司去函,请贸易公司前往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物提回,同时付清了16.2万元的货款。贸易公司验货后发现该批货物规格不符合规定且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拒绝。于是,丙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服装厂承担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装厂已经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了贸易公司。因为服装厂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土产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并且已经与第三人贸易公司签订了债权让与合同。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业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那就是服装厂退出债的关系,贸易公司取代其地位,从而服装厂无须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由于债权人服装厂已经向债务人土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亦即债务人土产公司负有向新债权人贸易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服装厂虽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是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呢?之所以要探讨这一问题,是因为转让人负有这样的责任,即在债权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中,债权的转让人是只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不可能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因为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未直接支配将为给付的标的物,其无法知晓债务人未来所要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标的物上不存在着权利瑕疵,因为没有人对贸易公司的债权提出异议。

从原则上来说,债权让与合同不得改变原债权的内容。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则除非征得债务人同意,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服装厂与贸易公司达成的变更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的协议,如果未取得土产公司的同意,则土产公司仍有权按照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要求贸易公司前往其仓库自提货物。如果土产公司同意,则应根据变更协议所约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产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函,要求贸易公司提货,这说明其不同意变更合同,由于其无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也无义务支付运输费与保管费。服装厂在未征得土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交货方式、履行地点,单方面的要求土产公司送货,对土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装厂根据协议向贸易公司承担送货义务,如不亲自送货,则应承担运输费用。贸易公司提回货物后,由其自己占有货物,因此保管费由其本人承担。

总之,在本案中,贸易公司可以请求土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请求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请求服装厂承担运输费用。

【案例】3

甲与乙协议购买乙所收藏的油画一幅,并约定由乙将该油画装裱后交付给甲。因为乙在当地是有名的装裱艺人,所以甲支付的购画钱比较高。此后,由于乙收藏的油画破损以致不能交付,经征

得甲的同意后,将交付油画的合同债务转由第三人丙来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将甲所支付的购画款全部转交给丙。当丙向甲交付油画时,甲拒绝接受,因为该油画未经装裱。甲提出要么由乙继续装裱该画,要么由丙退回部分钱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绝。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本案中,甲与乙订立购买油画的协议,其中约定的乙的装裱义务为乙交付油画的从债务,该装裱从债务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乙亲自完成。当乙把交付油画的义务转让给丙承担时,该债务承担合同因经甲的同意而有效。但具有专属性的乙的装裱义务不能转移给丙。也就是说,乙的装裱从债务并未消灭,而甲支付给乙的价款包含有该装裱的费用,因此该从债务仍须由乙承担,否则乙应返还给甲装裱的费用。当丙将未经装裱的油画交付给甲时,甲有权要求乙继续装裱该画,但却不能要求丙退回部分价款,因为丙承担的仅为交付油画的债务,装裱从债务则专属于乙。虽然乙把甲所付价款全部转交给丙,但这仅是乙、丙间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与甲无关。

【案例】4

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2100元,在20xx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现通过火车向第三人发送了500吨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发送了1000吨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被告。被告遂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大部分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帮助原告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货物以后,被告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1500吨的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400吨大米的货款。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债务承担呢?如果是的话,则第三人负有交付500吨大米的合同,原告在交付1000吨大米后不负任何义务,从而也不会发生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债务承担,而仅仅属于履行承担,因为,首先,原告只是商请第三人暂时拨付500吨大米给被告,并没有明确表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其次,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并未与被告进行联系,提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并要求被告同意,第三人发函表示愿意交付大米,只是辅助债务履行的通知,并不是关于询问被告是否同意移转债务的通知;再次,原告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因为第三人履行后,还是由原告与被告清结货款。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本案不属于债务承担,而仅仅只是履行承担,第三人并未成为大米买卖合同的主体。在本案中,食品贸易公司共计向被告交付了1400吨大米,因此,其行为构成违约,它应该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在双务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对待给付。

合同变更的 第8篇

【例题】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解析] 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这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 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承担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 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乙对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了丙

承担,丙 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丙可以主张原债务人乙对于甲的抗辩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乙既然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就已经免责,原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擅自使他人负有义务。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本题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担债务,可以在三方订立合同时,订立并存的债务负担,或者重新经过乙的同意。 选项D涉及代为清偿的有关问题。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不论从债权移转还是从债务承担的角度,乙与甲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乙不再是甲的债务人而成为第三人。若乙对甲清偿,则只能构成代为清偿,而不能构成清偿。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3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D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解析】《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 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例题】4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 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解析】:(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 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除A、C项,肯定B项。(3)D项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项。应注意的问题:此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 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双方于20xx年4月2日签订了买卖蔬菜种子的书面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种子,每公斤价格为1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价格偏高,甲乙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同意降低单价。甲方在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向乙方催款。此时双方对种子单价发生争议。甲方提出:“我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5元。”乙方则认为:“你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0元。”双方就此争议提交法院裁决。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书面合同能否采用口头形式予以变更?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后的单价约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判定为未变更?三是若认定合同已经变更,则应当采纳哪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存续期间达成了变更协议,是符合变更的前提条件的。其次,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对买卖合同进行变更并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变更原合同,应予以支持。再次,由于双方都承认达成了变更协议,因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变更,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否则,就会产生极为荒唐的结果,即债权人虽承认降低了单价,但法院却给了他未曾主张的利益。最后,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变更后的单价,应当根据举证规则予以确定。即若双方都不能提出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的情况下,因甲方已经承认把单价降至95元,而乙方虽然认为单价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乙的主张不予采纳,而采纳甲方的主张。这也是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案例】2

20xx年9月7日,甲土产公司与该市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购买再生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产公司交付再生布20104平方米,总价款为16.2万,交付方式为乙服装厂到甲土产公司的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发现再生布制品销路不畅,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此时,服装厂得知临市丙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之达成协议,由甲土产公司将货物直接发送到丙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向土产公司去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于12月31日送

到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未作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贸易公司去函,请贸易公司前往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物提回,同时付清了16.2万元的货款。贸易公司验货后发现该批货物规格不符合规定且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拒绝。于是,丙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服装厂承担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装厂已经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了贸易公司。因为服装厂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土产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并且已经与第三人贸易公司签订了债权让与合同。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业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那就是服装厂退出债的关系,贸易公司取代其地位,从而服装厂无须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由于债权人服装厂已经向债务人土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亦即债务人土产公司负有向新债权人贸易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服装厂虽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是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呢?之所以要探讨这一问题,是因为转让人负有这样的责任,即在债权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中,债权的转让人是只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不可能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因为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未直接支配将为给付的标的物,其无法知晓债务人未来所要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标的物上不存在着权利瑕疵,因为没有人对贸易公司的债权提出异议。

从原则上来说,债权让与合同不得改变原债权的内容。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则除非征得债务人同意,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服装厂与贸易公司达成的变更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的协议,如果未取得土产公司的同意,则土产公司仍有权按照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要求贸易公司前往其仓库自提货物。如果土产公司同意,则应根据变更协议所约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产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函,要求贸易公司提货,这说明其不同意变更合同,由于其无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也无义务支付运输费与保管费。服装厂在未征得土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交货方式、履行地点,单方面的要求土产公司送货,对土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装厂根据协议向贸易公司承担送货义务,如不亲自送货,则应承担运输费用。贸易公司提回货物后,由其自己占有货物,因此保管费由其本人承担。

总之,在本案中,贸易公司可以请求土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请求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请求服装厂承担运输费用。

【案例】3

甲与乙协议购买乙所收藏的油画一幅,并约定由乙将该油画装裱后交付给甲。因为乙在当地是有名的装裱艺人,所以甲支付的购画钱比较高。此后,由于乙收藏的油画破损以致不能交付,经征

得甲的同意后,将交付油画的合同债务转由第三人丙来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将甲所支付的购画款全部转交给丙。当丙向甲交付油画时,甲拒绝接受,因为该油画未经装裱。甲提出要么由乙继续装裱该画,要么由丙退回部分钱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绝。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本案中,甲与乙订立购买油画的协议,其中约定的乙的装裱义务为乙交付油画的从债务,该装裱从债务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乙亲自完成。当乙把交付油画的义务转让给丙承担时,该债务承担合同因经甲的同意而有效。但具有专属性的乙的装裱义务不能转移给丙。也就是说,乙的装裱从债务并未消灭,而甲支付给乙的价款包含有该装裱的费用,因此该从债务仍须由乙承担,否则乙应返还给甲装裱的费用。当丙将未经装裱的油画交付给甲时,甲有权要求乙继续装裱该画,但却不能要求丙退回部分价款,因为丙承担的仅为交付油画的债务,装裱从债务则专属于乙。虽然乙把甲所付价款全部转交给丙,但这仅是乙、丙间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与甲无关。

【案例】4

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2100元,在20xx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现通过火车向第三人发送了500吨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发送了1000吨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被告。被告遂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大部分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帮助原告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货物以后,被告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1500吨的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400吨大米的货款。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债务承担呢?如果是的话,则第三人负有交付500吨大米的合同,原告在交付1000吨大米后不负任何义务,从而也不会发生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债务承担,而仅仅属于履行承担,因为,首先,原告只是商请第三人暂时拨付500吨大米给被告,并没有明确表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其次,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并未与被告进行联系,提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并要求被告同意,第三人发函表示愿意交付大米,只是辅助债务履行的通知,并不是关于询问被告是否同意移转债务的通知;再次,原告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因为第三人履行后,还是由原告与被告清结货款。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本案不属于债务承担,而仅仅只是履行承担,第三人并未成为大米买卖合同的主体。在本案中,食品贸易公司共计向被告交付了1400吨大米,因此,其行为构成违约,它应该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在双务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对待给付。

合同变更的 第9篇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号: ,下称“原合同” )。由于 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2、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3、删除原合同条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1

地址:北京海淀区双清路同方大厦A座2层 地址: 邮政编码:100084邮政编码: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

合同变更的 第10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06年3月16日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根据乙方要求,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承诺给甲方承包期沼气使用费每亩补偿500元,84.735亩土地总计人民币42367.5元整,并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二、 原合同期限变更为:承包期为20年。即20XX年3月16日开始至2026年3月15日止。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由乙方优先租赁,并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继续租赁合同。

三、其它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四、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订立,愿自觉遵守履行。否则,愿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五、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司法所、村委会存档。注:因甲方户多,本协议由村委会负责复印好发放到甲方各户。

甲 方: 乙 方:

监督单位: 见证单位:

20xx年xx月xx日

合同变更的 第11篇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续签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原聘用合同书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变更的 第12篇

1、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了变化,为保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

5、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经完全履行的`条款,没有必要变更,无效的条款,也没有必要变更。

6、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依据政府有关决定,致使生产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的;

7、用人单位严重亏损,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8、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如身体、技能等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

9、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的时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合同变更的 第13篇

签约双方为:

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 方: (以下简称乙方)

项 目: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网工程

本协议于 20xx年xx月xx日在 签署。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本协议双方于 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网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

鉴于:

(1)本协议双方为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天网工程设备采购,已签订了原合同。

(2)本协议双方设备变更,期望对原合同作一些修改。

因此,本协议双方意图以法律形式相互约束,特此同意如下:

1、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对原合同规定的合同总价减少人民币柒万肆仟伍佰贰拾伍元(¥:74525.00), 即以合同总价人民币玖拾陆万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整(¥:969575.00)代替原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佰零肆万肆仟壹佰元整(¥:1044100.00)。

2、变更说明:甲方收到乙方产品后经检测,其中五台高清红外网络球机不符合约定的检验情况,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按原合同第五条,存在质量问题的五台网络红外高清球机按原装配退还乙方。

3、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1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以承兑汇票的方式首付合同货款的70%即¥730870元整,20__年9月30日前再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付合同货款的25%即¥261025元整,其余5%即¥52205元整,作为质保金,待叁年质保期结束后于 20XX年XX月XX日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清。

4、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的修改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双方已责成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合同变更的 第14篇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合同变更的 第15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性别:□ 男 □ 女 户口性质:□ 非城镇 □ 城镇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配合丙方的运营与发展,丙方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现就更换用工管理机构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

1、 乙方原与“凯迪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做任何变更。

2、 原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确认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用工与社会保险缴纳、代发工资等相关手续。

4、 丙方认可此次管理机构所涉及的用工主体调整,不影响乙方在丙方的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5、 变更协议从20xx年10月1日起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丙方: 签字(盖章)

合同变更的 第16篇

甲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签署《租赁经营合同》(下称“合同”),现双方拟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经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1.关于租赁铺位的调整

1.1合同原第[]条约定:甲方将位于中国上海南京西路993号的“向阳993商场”第[]层[]号铺位及其设施交由乙方承租经营。该承租面积为[]平方米。

1.2现将该条变更如下:甲方将位于中国上海南京西路993号的“向阳993商场”第[]层[]号铺位及其设施交由乙方承租经营。该承租面积为[]平方米。

2.关于租赁期限的调整

2.1合同原第[]条约定:该租赁单元的租赁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起租日按照乙方发出的《入驻通知书》上载明的计算方式计算,该铺位租赁期限到期日相应调整。

2.2现将该条变更如下:乙方实际起租日为[]年[]月[]日,租赁期限截止于[]年[]月[]日。

3.关于承租费的调整

3.1合同原第[]条约定:

3.2现将该条变更为以下第种:

3.2.1甲方按每月人民币[]元收取承租费,当乙方的月营业额超过人民币[]元时,甲方按该月营业总额的[]%收取承租费。乙方的每月承租费由甲方从乙方当月通过甲方流转的营业额中直接划扣。

3.2.2甲方按乙方月营业额的[]%收取承租费。

3.2.3甲方每月收取承租费人民币[]元。

4.关于管理费的调整

4.1合同原第9.1条约定:商场管理费自甲方指定的进场日起,第一年按承租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2.15元计算,即承租期首年每月合计人民币[]元。

4.2现将该条变更如下:商场管理费自甲方指定的进场日起,第一年按承租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计算,即承租期首年每月合计人民币[]元。

5.关于商品品牌的调整

5.1合同附件C《铺位用途及营业时间》中的`约定,乙方经营的商品品牌限为:

5.2现乙方经营的商品品牌调整为:

5.2.1如增加商品品牌,原约定的品牌保持不变,增加的品牌为:

5.2.2如减少商品品牌,除减少的品牌外原约定的品牌保持不变,减少的品牌为:

5.2.3如变更商品品牌,除变更的品牌外原约定的品牌保持不变,

变更的品牌为:

变更后新增的品牌为:

6.其他

6.1除以上内容进行调整外,合同其他条款不作变更,仍按原约定履行。

6.2本协议为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6.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腾联(上海)物x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合同变更的 第17篇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号: ,下称“原合同” )。由于 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XXX现修改为:XXX

2、原合同条款:XXX现修改为:XXX

3、删除原合同条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合同变更的 第18篇

【例题】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解析] 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这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 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承担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 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乙对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了丙

承担,丙 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丙可以主张原债务人乙对于甲的抗辩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乙既然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就已经免责,原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擅自使他人负有义务。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本题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担债务,可以在三方订立合同时,订立并存的债务负担,或者重新经过乙的同意。 选项D涉及代为清偿的有关问题。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不论从债权移转还是从债务承担的角度,乙与甲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乙不再是甲的债务人而成为第三人。若乙对甲清偿,则只能构成代为清偿,而不能构成清偿。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3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D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解析】《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 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例题】4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 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解析】:(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 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除A、C项,肯定B项。(3)D项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项。应注意的问题:此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 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双方于20xx年4月2日签订了买卖蔬菜种子的书面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种子,每公斤价格为1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价格偏高,甲乙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同意降低单价。甲方在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向乙方催款。此时双方对种子单价发生争议。甲方提出:“我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5元。”乙方则认为:“你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0元。”双方就此争议提交法院裁决。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书面合同能否采用口头形式予以变更?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后的单价约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判定为未变更?三是若认定合同已经变更,则应当采纳哪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存续期间达成了变更协议,是符合变更的前提条件的。其次,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对买卖合同进行变更并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变更原合同,应予以支持。再次,由于双方都承认达成了变更协议,因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变更,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否则,就会产生极为荒唐的结果,即债权人虽承认降低了单价,但法院却给了他未曾主张的利益。最后,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变更后的单价,应当根据举证规则予以确定。即若双方都不能提出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的情况下,因甲方已经承认把单价降至95元,而乙方虽然认为单价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乙的主张不予采纳,而采纳甲方的主张。这也是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案例】2

20xx年9月7日,甲土产公司与该市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购买再生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产公司交付再生布20104平方米,总价款为16.2万,交付方式为乙服装厂到甲土产公司的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发现再生布制品销路不畅,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此时,服装厂得知临市丙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之达成协议,由甲土产公司将货物直接发送到丙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向土产公司去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于12月31日送

到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未作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贸易公司去函,请贸易公司前往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物提回,同时付清了16.2万元的货款。贸易公司验货后发现该批货物规格不符合规定且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拒绝。于是,丙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服装厂承担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装厂已经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了贸易公司。因为服装厂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土产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并且已经与第三人贸易公司签订了债权让与合同。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业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那就是服装厂退出债的关系,贸易公司取代其地位,从而服装厂无须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由于债权人服装厂已经向债务人土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亦即债务人土产公司负有向新债权人贸易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服装厂虽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是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呢?之所以要探讨这一问题,是因为转让人负有这样的责任,即在债权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中,债权的转让人是只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不可能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因为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未直接支配将为给付的标的物,其无法知晓债务人未来所要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标的物上不存在着权利瑕疵,因为没有人对贸易公司的债权提出异议。

从原则上来说,债权让与合同不得改变原债权的内容。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则除非征得债务人同意,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服装厂与贸易公司达成的变更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的协议,如果未取得土产公司的同意,则土产公司仍有权按照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要求贸易公司前往其仓库自提货物。如果土产公司同意,则应根据变更协议所约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产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函,要求贸易公司提货,这说明其不同意变更合同,由于其无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也无义务支付运输费与保管费。服装厂在未征得土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交货方式、履行地点,单方面的要求土产公司送货,对土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装厂根据协议向贸易公司承担送货义务,如不亲自送货,则应承担运输费用。贸易公司提回货物后,由其自己占有货物,因此保管费由其本人承担。

总之,在本案中,贸易公司可以请求土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请求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请求服装厂承担运输费用。

【案例】3

甲与乙协议购买乙所收藏的油画一幅,并约定由乙将该油画装裱后交付给甲。因为乙在当地是有名的装裱艺人,所以甲支付的购画钱比较高。此后,由于乙收藏的油画破损以致不能交付,经征

得甲的同意后,将交付油画的合同债务转由第三人丙来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将甲所支付的购画款全部转交给丙。当丙向甲交付油画时,甲拒绝接受,因为该油画未经装裱。甲提出要么由乙继续装裱该画,要么由丙退回部分钱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绝。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本案中,甲与乙订立购买油画的协议,其中约定的乙的装裱义务为乙交付油画的从债务,该装裱从债务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乙亲自完成。当乙把交付油画的义务转让给丙承担时,该债务承担合同因经甲的同意而有效。但具有专属性的乙的装裱义务不能转移给丙。也就是说,乙的装裱从债务并未消灭,而甲支付给乙的价款包含有该装裱的费用,因此该从债务仍须由乙承担,否则乙应返还给甲装裱的费用。当丙将未经装裱的油画交付给甲时,甲有权要求乙继续装裱该画,但却不能要求丙退回部分价款,因为丙承担的仅为交付油画的债务,装裱从债务则专属于乙。虽然乙把甲所付价款全部转交给丙,但这仅是乙、丙间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与甲无关。

【案例】4

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2100元,在20xx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现通过火车向第三人发送了500吨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发送了1000吨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被告。被告遂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大部分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帮助原告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货物以后,被告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1500吨的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400吨大米的货款。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债务承担呢?如果是的话,则第三人负有交付500吨大米的合同,原告在交付1000吨大米后不负任何义务,从而也不会发生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债务承担,而仅仅属于履行承担,因为,首先,原告只是商请第三人暂时拨付500吨大米给被告,并没有明确表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其次,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并未与被告进行联系,提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并要求被告同意,第三人发函表示愿意交付大米,只是辅助债务履行的通知,并不是关于询问被告是否同意移转债务的通知;再次,原告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因为第三人履行后,还是由原告与被告清结货款。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本案不属于债务承担,而仅仅只是履行承担,第三人并未成为大米买卖合同的主体。在本案中,食品贸易公司共计向被告交付了1400吨大米,因此,其行为构成违约,它应该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在双务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对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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