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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合同 第1篇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北京公司车辆。
3、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择优选定两家。
4、行政人事部负责全部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成立车队,车队长由兼任。
二、驾驶员职责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2、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4、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5、负责车辆年检。
三、车队长职责
1、协助行政主管对公司全部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2、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3、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四、行政主管职责
1、组织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2、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3、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部门审批。
五、维修与保养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六、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2、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3、行政主管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4、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5、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6、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7、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8、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车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9、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运输管理合同 第2篇
一、概述
1、 为规范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提升公务车使用效率,确保使用人及车辆的交通安全,减少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有车辆的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3、严禁用公务车办私事,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二、范围
1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向管理部申请用车。
2 其他人员使用公务用车时,由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管理部统筹安排。
三、权责
1、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务车管理。
专人负责调度公务车辆,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调用公务车辆。负责人不在时,可由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调度。
所有公务车的使用、借用、日常管理以及车辆的钥匙管理等。 车辆的日常保养,投保事宜及保险单的管理。 公务车加油卡的日常监督管理。
2、财务部统一负责公务附属资料管理。
公务车车辆行驶证、保险卡及附属物品的保管(所有公务车的备用钥匙,备存一份于公司财务部保管)。 公务车加油卡办理、冲值。
四、公务车申请使用流程
(1)、工作时间使用
1、市内用车,用车人应提前半小时提出申请,填写《公务车用车申请单》(附件一)交管理部统筹安排。公司员工用车必须有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交于管理部领取车钥匙和填写《公务车出车登记表》(附件二),遇特殊情况可随时提出用车申请。
2、外出(除市区以外)用车,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必须提前一天报管理部和总经理批准。
3、为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凡可合并或不必要的用车,管理部综合考虑用车的先后、人数、轻重缓急安排公务车的使用。
4、因公务紧急来不及填写《公务车用车申请单》的,获得总经理或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可使用公务车,于事后一天内补办相关派车手续。
5、公务车使用人每次用车结束后,应自觉填写《公务车出车登记表》上的时间、里程等相关内容并及时将车钥匙交到管理部。
(2)非工作时间使用
1、非工作时间用车(夜间、节假日等)须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2、外单位借用车辆,需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相关规定
1、公务车使用者仅为取得有效汽车驾驶执照者。
2、驾驶员与使用者应爱惜车辆,公务车每次使用结束后,及时清理车上垃圾与物品,保持车辆的干净整齐。
3、驾驶员为公务车具体负责人,车辆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妥善保管。并负责公务车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到定期清洗,定期保养。
4、公务车驾驶员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行车守则,出车前、行车中、返回后检查。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离开车辆时锁好门窗。
5、公务车驾驶员对公司公务车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修,定期维护与保养,提前一天填写《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表》(附件三)。自觉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发现车况不佳或损坏及时向管理部报告车况,征求车辆处理意见。
6、公务车驾驶员每天及时向管理部汇报车辆使用情况,以便管理部对车辆进行有效调度。对不及时报告车辆情况影响车辆调度的驾驶员,公司将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取消驾驶公司公务车辆资格。
7、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使用公务车辆,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100元罚款,如果造成车辆损坏的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8、 下列情况,违反交通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4)由于本身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发生交通事故。
9、对于领导特批的私人用车,对其期间产生的'油费、过路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0、公司正式员工婚、丧(直系亲属)事件用车,可由公司派司机提供车辆一台并免费使用一天时间,如需车辆二台或二天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11、公务车在使用途中如发生不可抗拒的事故,应先抢救伤患人员,及时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向公司管理部或总经理报告。
六、其它
1、财务部每月填写《公务车加油统计表》(附件四)与《公务车加油汇总明细表》(附件五),月度管理部与财务部核对车辆用油台账,严格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发油料,做到每月核对无误。
2、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制定标准以内,特殊情况下需要增补油料费用的须报公司批准。
3、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4、公司公务车为公司财产,任何人无权损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卖油料和将油料赠送他人,如有发现,按论处。
七、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运输管理合同 第3篇
1、液化石油气的汽车运输应配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熟悉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⑴应执行国家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及市《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运输的规定》。
⑵液化石油气的物理化学性质。
⑶槽车及盛装液化石油气容器的技术技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以及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
⑷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⑸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2、驾驶员在行驶时除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槽车应持有由市劳动局颁发的《槽车使用证》,并应安全设施齐全,印有色带和严禁烟火标志及具有良好静电导除装置。(排气管上有火星熄灭装置)。
⑵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车速行驶。
⑶车上应有押运人员。
⑷不准拖挂其他车辆,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其他人员搭乘。
⑸车上严禁吸烟。
⑹通过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⑺当罐内液化气温度达40℃时,应采取防止继续升温升压措施,把槽车开到阴凉处或喷水降温。
3、槽车的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⑴槽车应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和车库内。重车只能停在停车场,不准停放在车库。
⑵不准将槽车停放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车站、码头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有明火地方。
⑶雷雨时,槽车运输不准装卸,不准停放在大树下。
⑷途中确需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槽车,必须留有一人监护,车辆停靠应注意行人,不要靠近或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⑸停放位置应通风良好,十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应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
⑹途中发生故障检修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明火作业。
⑺途中停放超过六小时,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⑻重车不随意停放过夜,若确需停放过夜,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同时派人看管。
4、运输途中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时的处置措施:
⑴关阀堵漏,切断气源。如阀门失灵,要采取倒罐、降压或用木塞、橡皮软圈紧固等措施,以制止继续泄漏。
⑵熄灭火源,防止爆炸。发现泄漏时不准起动车辆,迅速熄灭下风方向和周围的一切火源,设立警戒区,断绝交通,防止其他机动车辆及带火种的人员盲目进入泄漏区。
⑶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本单位领导汇报,同时设置警戒线,采取防火灭火措施,并组织泄漏区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
5、运输途中因液化气大量泄漏而起火时的处置措施:
⑴立即停车,迅速切断气源。对着火罐或未着火罐进行冷却降温,控制压力,利用车上灭火器格进行灭火,防止爆炸,同时应及时先向单位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⑵搞好疏散,防止蔓延。对贮运液化石油气的槽车、钢瓶,凡有可能的,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设立警戒线,严禁火种入内。
⑶减压灭火,关阀堵漏。应采取倒罐、排空、降压,同时注意防止产生负压,减少气体供给量,并在减缓燃烧强度的基础上,关阀堵漏,采用各种灭火措施,迅速灭火。在未扑灭火焰之前,不得盲目关阀,避免残留气体形成回火,引起爆燃。
运输管理合同 第4篇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
(2)不准病车上路
(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
(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
(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
(6)不准无证驾车;
(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
(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
(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
(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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