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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借款协议 第1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_____%计收罚息。
二、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月,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借款利息
4.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______%.
4.2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______%计收罚息。
五、借款的发放和偿还
5.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的当日,将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交付甲方。
5.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证
丙方根据甲方的请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6.1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6.2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6.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足弥补乙方的,应赔偿乙方实际遭受损失。
7.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承担,丙方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8.2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8.3甲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前_____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丙方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_
8.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丙任何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时,应在变更后____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九、其他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丙方:
的借款协议 第2篇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 乙方:
签订∶ 年 月 日
的借款协议 第3篇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电话:
丙方(担保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元整)用于(用途),乙方保证该笔借款专款专用,所借款项必须而且只能用作(用途)。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2年,自全部款项汇入乙方帐户之日起开始计算。(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及利息支付
乙方按每月1.5%的利率标准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款项汇入乙方帐户之日起开始计算(或自约定日期开始计算)。利息采用按月支付的方式,乙方须于每月25日之前支付当月利息。
第四条、借款本金的偿还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借款期间,乙方可提前偿还甲方借款,利息据实结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借款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支付利息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的,除按第三条规定的利率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每日按逾期还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3、在借款期限内,如果出现影响乙方债务偿还能力的事实(如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可能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或乙方的经营、经济状况恶化等情形)或者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可能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
第六条、保证条款
1、乙方自愿以其名下全部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为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交通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之日止。
2、丙方自愿为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交通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之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履行地:郑州市区。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及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年月日
的借款协议 第4篇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的借款协议 第5篇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潜力等状况。然后借款方应如实带给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然后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务必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务必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理解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状况,然后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职责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然后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的借款协议 第6篇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借款人:_________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第4条
先决条件第5条
提款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第9条
承担费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第11条
保险第12条
税款第13条
费用第14条
声明及保证第15条
约定事项第16条
违约事件第17条
修改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利息存款帐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帐户;“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保管帐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1)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_____法郎;“借款额度(2)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_____法郎;“借款额度(3)部分”指_________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_____美元。
第2条借款额度及用途
2.1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1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2)“借款额度(2)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3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3)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0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1)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_____________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_____________
(3)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_____________
(4)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先决条件
4.1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_________“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q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_营业执照副本;
(4)_________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和_________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d和h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d和h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q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4.3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主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提款
5.1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2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3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4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帐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美元“保管帐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2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帐户”。
6.3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
(2)在保留了(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利息存款帐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帐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帐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1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2)“借款额度(2)部分”为年息7.4%;
(3)“借款额度(3)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息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10条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10.1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2)“借款额度(2)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2)部分”。
(3)“借款额度(3)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3)部分”。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款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4)提前还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
第11条保险
11.1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借款人应将11.1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单于该保险单签署之后三天内递交给贷款人。但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10.1条的规定,在现场工程施工实际开始之前,投保该保险。借款人应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内转让给贷款人。
第12条税款
在国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等所有税款均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该从它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应在扣除款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相等于被扣除税款的款项。
第13条费用
13.1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为0.4%,按贷款余额每6个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续费的日期为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
13.2借款人须负担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应在本借款合同签字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旅差费,文件费,邮电通讯费,贷款保险费和_________(银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实报实销。
第14条声明及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及保证:
(1)在签订本借款合同时,它已获得签订和执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2)它对任何“人”皆无负债;
(3)它已向或将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4)它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牵连;
(5)它现在没有,将来也不违反任何与它的存在和经营有关的法律;
(6)它保证按优惠条件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
(7)它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外汇销售收入;
(8)它保证按股东缴资担保书中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汇入借款人在_________的借款人帐户。
第15条约定事项
(1)“合营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2)董事会作出的与本借款有关的决议应使贷款人满意;
(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
(4)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扩大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前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售、转让其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业务;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任何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7)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设立附属机构;
(9)借款人只限于在_________或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银行开户;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均应从属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时或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经营和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为贷款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12)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和/或借款人经营能力的任何不利变化;
(13)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借款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6条违约事件
16.1
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
(3)“本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或验收;
(4)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
(5)任何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执行;
(6)由于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原定到期日之前应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应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债务。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响本借款合同的执行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
(8)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及保证以及据此作出或递交的通知、其他文件、证明或声明有实质性失实或不准确。
(1)宣布借款人已借款之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的一切其他款项全部到期,必须立即支付;
(2)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应付,贷款人继续提供借款的责任也因此立刻终止。
第17条修改
如果本借款合同在日期、金额、数字和实质性规定方面与“出口信贷协议”和/或“_________协议”有不同之处,贷款人有权自行对本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18条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18.1本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19条其他
19.1本借款合同的各个附件是本合同条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19.3本借款合同自“_________协议”和“出口信贷协议”均生效之日起生效。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1
提款通知书
致:_________银行(贷款人)敬启者:
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借款合同,我公司谨此通知贵行,我公司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取“借款额度部分”中的一笔“提款”,款额为_________法郎或/和美元。
请将此次“提款”之款额付入_________(银行帐户)帐号
我公司确认:
(1)“借款合同”第14条所载的声明及保证,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实和环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实和正确的;
(2)至今并不存在尚未获得纠正的,或贷款人并未放弃追究的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的“违约事件”。
在“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附件2
工程超支保证书
鉴于本保证书的签署及其向贷款人的递交是借款人与_________(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借款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了本保证书。
(1)本保证书中规定的“超支”指实际建设费用超过预算建设费用_________美元加_________法郎的任何金额。
(2)在_________建设期间,一旦发生“超支”,借款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解决该“超支”。
_________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附件3
的借款协议 第7篇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的借款协议 第8篇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基本情况如下:
汽车品牌: 汽车型号:
发动机号: 车牌照号:
汽车颜色: 购车合同号:
购车价格: 购车用途: 运输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二年 (□年/□月/□日),自 20xx 年 月 日起至 20xx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①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②贷放日生效,中长期贷款实行一年一定。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借款发放对应日,按照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一年内有多次利率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2)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逾期贷款的罚息依逾期贷款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依违约使用贷款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4.本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方式的,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罚息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四条 提款条件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已按不低于贷款人规定的比例向汽车经销商支付首期购车款,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担保的,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有关登记、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且有关手续持续有效。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已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材料交贷款人保管。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已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贷款人保管。
4.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划款方式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
2.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划入本条第一款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公司,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直接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3.本合同的划款授权是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六条 还款
1.借款人同意以下列第 4 种方法还款:
(1)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
(3)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还款数额相同,其中包含本金和利息。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4)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归还的贷款本金数额相同,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款项。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3. 贷款人扣划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
2.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
3.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5.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借款人、贷款人与担保人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约定剩余本金的还款期数和月还款额。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本合同约定利率。
6.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贷款。
2.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各种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3.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应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维护和保养好本合同项下的车辆,每年按时年审和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7.当发生事故时,借款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使损失减到最小。
8.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赔款应用于修复汽车至正常状态,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或被盗抢时,保险赔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如保险赔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直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
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约定处分抵押物。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同时在适用的下列担保方式前的方框内打钩确认)
1.履约保证保险
(1)借款人向贷款人认可的 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编号为: .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应长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
(2)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2.抵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详见抵押物清单)
(2)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
(4)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
(5)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按贷款人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合同借款履行期限,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本合同借款本息。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履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抵押物由抵押人负责保管,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抵押人应予以配合。
(7)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的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9)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公证、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提存、诉讼费用等,贷款人有权从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1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贷款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
(12)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而抵押物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的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13)其它约定事项:
3.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 (详见质押物清单)
(2)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质权的效力除及于质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
(4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质物及其从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交付质权人。
(5)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按贷款人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合同借款履行期限,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本合同借款本息。出质人应当将质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履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6)质物由贷款人占有和保管,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7)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分质物;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置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出质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或其它补救措施。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债权,或向出质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9)因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贷款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得的价款中直接扣收。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合同债务。处分质物所得价款超过担保范围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11)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12)其它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时足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5)担保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对担保物不利的处分。
(6)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4.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担保人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担保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5、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担保权。
6、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7、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8.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十二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履约保证保险、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同时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条款效力的影响。
2.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
(3)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3.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抵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抵押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质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出质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保证担保时,担保人即为保证人。
4.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5.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本合同之规定仍可以适用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 抵押 时间从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
(2) 贷款未还清,该车要接续购买保险全保险种,由贷款方代办保险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支付,如违约保费则从其保证金支付。约定投保公司为梧州中保营业部、梧州太保苍梧支公司。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洲信用社。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六条 附则
1.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叁 份,借款人 壹 份、贷款人 壹 份,车管所 壹 份。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内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的借款协议 第9篇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并由丙方担保,三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借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大写款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即交付,乙方收款后当场出具借据,系协议的组成内容。
二、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计算,自出借之日起计算。
三、借款期限:共 天,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应一次性将本息归还甲方。
四、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不还或没有在借期届满之日还清本息,则乙方就尚未结清之本息款项一并承担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之外,同时承担甲方为主张或实现本协议债权所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取证费用以及交通住宿费用等。)
五、如乙方逾期未偿还甲方本息的,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为偿还的本息、违约金(包括本协议第四条所涉及的费用)。保证期限为本借款合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如乙方提供实物抵押,抵押物必须经过出借方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并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的评估、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借款逾期不还的,甲方对乙方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并实际交付借款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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