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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单(必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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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单

合同保单 第1篇

合同编号:

质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

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合同保单 第2篇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保单 第3篇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___登记机构(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公司投资的___共 股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甲方所投资的 公司的全部___必须到丙方办理登记托管手续,取得丙方出具的《___托管凭证》和《帐户卡》,并办理质押___冻结封存手续。

第二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投资的___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___金额为 元整。

(3)质押___派生权益,指质押___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被丙方冻结封存的股东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四条 甲方应就___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并将出质___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___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五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将___出质给第三者。如果发生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将___出质给第三者的情况,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___在丙方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三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本___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三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___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___,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到丙方办理___解封、转让过户手续,并将转让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通过丙方处分质押___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十一条 丙方按托管___总额的 %向甲方收取质押手续费: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丙方按托管___总额的 %向甲方收取___保管费(按年收取):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质押手续费和___保管费全额汇入丙方指定帐户。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存两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见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合同保单 第4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定义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与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________年字第________号借款合同。

“________公路”是指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________________公路享有收取和处分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________________公路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

“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督促出质人将其收费收入存入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

第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费权作为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第三条、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

(二)当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

(三)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

(四)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账户监管

(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

(二)出质人因享有收费权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存入开立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不得将其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其他行的账户。

(三)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收费专用账户的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偿债基金账户,直致偿债基金账户余额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当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时,质权人首先要求出质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出质人未履行的,质权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其收费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借款人偿债基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偿债基金账户中扣收,也可以直接在收费专用账户中扣收;

质权人按前项规定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有权从出质人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收直至完全实现债权;

质权人通过前两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可以质权人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

质权人通过前三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

(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质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第八条、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一)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九条、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十条、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质人丧失公路收费权或影响公路收费收入,出质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应征得出质人同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本质押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质押合同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本质押合同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出质人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出质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质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合同保单 第5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

质押财产清单(略)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合同保单 第6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条例》及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借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签订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________%计算,并在还款时一并偿清,若发生逾期不还,将按_________%计算相应罚息。

第二条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天,借款方应保证按期偿还借款。如确需延期偿还,应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由贷款方审核是否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条借款方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作为质押,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罚息。

第四条本合同中借款方用于质押的保险合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保单)。

第五条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借款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本息的,质权自动消灭,贷款方应当返还上述保险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期内因失效或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单欠款本息将从退保金额中扣除。

第八条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贷款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协商,本合同在变更协议未达成前仍然有效。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或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贷款方备存。

贷款方(盖章):_______

借款方(签字):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保单 第7篇

出质人(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质权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合同(以下也称为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

1、3、1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3、2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4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至 年 月 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4、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4、2 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但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保管质押财产、实现质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质押财产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质押财产

3、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

3、2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3、3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币种 ,金额(大写) 。上述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臵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四条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4、1 以动产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4、2 以权利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4、3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4、4 质押财产如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质押财产如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4、5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押财产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

第五条 质押财产的保险

5、1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动产的,质押财产交付前,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财产保险;此前已投保的,须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

5、2 保险合同内容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益之约定。

5、3 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主债权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4 甲方办理或变更质押财产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的情况。

5、5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6 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质押登记

6、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质押财产的提存

7、1 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7、2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向第三方提存;

存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 。

7、3 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质权的实现

8、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8、1、1 本合同1、4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8、1、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8、1、3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8、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8、2、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有附加条件,均属于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8、2、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8、3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止,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

8、4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质权,甲方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8、5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8、6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选择与甲方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用以抵偿质押担保项下全部债权,也有权单方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7如主债权币种与处分质押财产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质押财产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

第九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且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9、2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9、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查封、扣押、监管和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9、4 甲方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9、5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9、6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质权人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

9、7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9、8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9 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9、10 在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时,甲方仍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0、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融资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时,无须再通知甲方 ;

10、2 符合本合同8、3款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质押财产;

10、3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10、4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偿还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10、5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付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理了质押财产交付或经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3、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5、2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3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5、4本合同甲方乙方方其法律效力相同。

15、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出质人: (签字)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合同保单 第8篇

质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质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确保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决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主合同债权人)。甲乙双方本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诚信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区就应收账款质押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担保事由

本合同项下担保基于下列第____种原因而确立。

(一)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了《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甲方在主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而由甲方提供担保。

(二)乙方与____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了《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____有限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借款义务,甲方自愿提供担保。

(三)乙方与借款人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了《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将向该借款人提供____元借款,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为确保该借款人偿还主合同项下借款义务,甲方自愿提供担保。

二、担保事项

(一)质押标的:甲方以下列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1、应收账款金额:____元。

2、应收账款的债务人:____电视台。

3、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截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未超过其诉讼时效。

4、应收账款产生的背景:甲方享有电影/电视剧《____》(公映/发行许可证号:____)版权和发行权并向____电视台授予该电视台相应播映权而与该电视台签署了《电影/电视剧播映许可合同》,该电视台应向甲方支付许可费____元,但仍有____元未支付。

5、应收账款的相应担保:____。

(1)就应收账款的清偿,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未提供任何担保。

(2)就应收账款的清偿,由____有限公司以一般/连带保证方式/质押担保方式/抵押担保方式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提供任何担保。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为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履行全部义务及其相关后果,包括主合同义务涉及的款项本金、利息与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三)质押要求:

1、甲方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维持所质押应收账款的合法有效性。

(1)及时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债务,不致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放弃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

(3)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出现濒临破产、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方式逃避债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债权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乙方。

(4)如应收账款的担保物价值降低、丧失或消灭时,甲方应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提供或安排其他经其认可的担保财产和担保方式。

2、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质押。

3、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转让所质押的应收账款,也不得对所质押的应收账款重复质押或设定他项权利。

三、质押程序

(一)本合同签署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押登记,甲方应出具一切办理质押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在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后,乙方应出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解除手续的相关文件。

(三)因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解除质押发生的登记费、手续费等均由甲方缴纳。

四、担保期限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的义务完毕之日止。

五、担保权益实现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对质押应收账进行处置而优先受偿:

(一)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

(二)乙方发现甲方在本合同的承诺、声明、保证不真实或者有隐瞒,严重影响到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乙方认为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承诺或其他导致质押应收账款价值明显降低足以危害乙方质权足额实现。

(四)《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受偿事项出现。

(五)甲方或被担保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六、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迟延向乙方出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的文件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则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为:每迟延一日,按日支付____元。

(二)如在担保期限内所质押应收账款的价值降低、丧失或消失时,而甲方拒绝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安排新的担保,或所提供、安排的新的担保无法得到乙方认可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收账款____%的违约金,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三)如甲方擅自解除质押、重复质押,均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收账款一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上述情形下,乙方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影响乙方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其他事项

(一)联络:

1、本合同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甲方指定联系人:____,电话____,传真____,手机____,电子信箱____,通信地址____,邮编____。

(2)乙方指定联系人:____,电话____,传真____,手机____,电子信箱____,通信地址____,邮编____。

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其中当面送达或以信函方式送达的,以收件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收到对方传真回复之日为送达日。

(二)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____地(如: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生效与文本:

1、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另____份由借款人备存和用于质押登记。

3、本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时,则本合同立即解除或提前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保单 第9篇

本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典当行、质押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

乙方(当户、质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约事由:

鉴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典当资金,《典当合同》编号为 年衡盛典当字第 号(《当票》编号为 )。乙方依照国家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之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质押给甲方,作为甲方典当资金的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典当合同设立的典当金额、期限及费率:

1、 典当金额(当金) 元整。

2、 月综合费率: ; 月利率:

3、典当期限:本典当质押合同的质押典当期限为,自日至 日,首次申请当期为 ,具体日期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为准,并在双方签署的《典当合同》(《当票》)上予以确认(典当手续可分期办理)。申请期限内或期满后5日内乙方可提出续当申请,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新的《典当合同》(《续当凭证》);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第二条 乙方以《质押物清单》(见附件1)所记载的动产作为本次典当资金的质押典当物。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对《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典当资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处分质押动产的费用及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 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为乙方享有所有权,且可依法处分。在向乙方质押之前,该质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抵押、保证,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 质押物的现值由甲方评估折定,乙方同意后做出典当的金额。

第六条 如质押物有所有权证书,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所有权证书移交甲方。

第七条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质押物在典当保管期间内保管不善,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为实现到期债权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以及质押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典当期满后,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债务时,甲方有权将质押物品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甲方的典当资金。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押权,不受典当期限的限制,所造

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金额: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2、乙方参与或被追加至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乙方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被查、被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

或仲裁或已设定担保物权等发生其它危及质押权实现情势的,应向甲方支付典当本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按甲方规定,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归还本金外,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

额的 %计收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时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 %计收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质押签约和公证之日起,合同生效,至债权全部实现时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 质押物处置期间,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对质押物进行拍卖。乙

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质押物提交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拍卖,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现已授权委托甲方代理,不受其他形式约束。

第十五条 拍卖质押物所产生的拍卖收入扣除甲方的质押担保金额、拍卖费用、当金本息及相关费

用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经约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规未作规定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

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同意将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申请公证。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任何

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也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按需制备。由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法律规定。

甲方:广州衡盛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1、《质押物清单》

2、《质押物价值协议》

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

4、《出售、拍卖委托书》、《过户委托书》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合同保单 第10篇

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金数额(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物处置费等)。

第三条质物的设定

一、出质人(详见质押附件一)同意以下列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质押附件二)作为质物,上述质押附件一、质押附件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一、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质物没有被查封或设定抵押等情况。

四、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的同意。

五、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六、同意质物的质押率在上述质物暂作价的_____%以内。

七、出质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无效。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

二、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非因质权人的原因,质物有损害、变质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须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或拒绝恢复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七条 质物的保险

一、出质人须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直接从出质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四、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出质人的质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足以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

(二)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质权人向出质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出质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押附件一:出质人信息

质押附件二:动产质押清单

债务人: 质权人: 出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址:

合同保单 第11篇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4)帐面价格: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保单 第12篇

经贷款人_____与借款人____充分协商,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由借款人在________________投资的___作质押,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_______公司投资的___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___金额为___________。

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___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人质押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贷款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___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___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本___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___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贷款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贷款人对质押___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___登记事项。

三、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本___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人在本___质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押人对贷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

(1)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

(2)宣布拥有该质押___,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地位。

(3)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___,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本质押合同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并备置于__________公司股东名册后生效。

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质押人(即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质权人(即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公证机关公证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保单 第13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存单情况

存单种类_________,号码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存单户名

存单期限

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

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二、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三、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三、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仟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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