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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车辆合同(实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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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车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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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车辆合同 第1篇

托修方(甲方):

维修方(乙方):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改善公司车辆状况,提高维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修理期限

车号: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

车型:_______

底盘号:_______

公里表数:_______

开工时间:_______

竣工时间:_______

二、修理项目

发动机大修

三、付款方式

发动机大修车辆经验收合格后试运行30日内无故障后付款

四、甲方对乙方及配件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持有汽车维修行业合法的资质证明。

2、乙方必须接到甲方的车辆发动机大修通知单后方可开工修理。

3、无论是哪种车型,需做到能修不换,必须保证新更换的配件质量是纯正配件,更换的大、小新配件必须有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证,价格从优,决不能以次充好,换下来的旧件由甲方收回。

五、车辆验收

车辆验收时由双方技术人员及本车驾驶员进行验收,共同确认发动机大修效果。

六、承诺服务

1、发动机大修后的车辆在保修期内,要热情周到,服务上门。

2、发动机大修车辆所换的新配件保质期为8万公里,小电器配件保修期为三个月,易损件不保修,发动机大修后的车辆第一个4000公里进行一次免费正常保养。

3、发动机大修时所换的配件在保修期内,如发现质量和安装问题,必须免费更换,造成事故的乙方将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外的一切损失。

4、在保修期内,如发现汽车配件以次充好,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此配件费用及工时费用。

5、需经常和本车驾驶员联系,咨询车辆发动机大修后的运行情况。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在保修期内,如发现汽车配件以次充好和安装的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此配件和工时费用外,并向甲方交纳此车大修费总额10%的违约金。

2、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就逾期部分向维修方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修期满后自行终止。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大修时换的配件损坏,需要更换新的配件,将重新按合同保质期计算。

九、合同争议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

2、若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十、其他

附:________________市工行发动机大修通知单汽车发动机大修所需配件名称及价格清单。

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维修车辆合同 第2篇

甲方(托修方): xxxx有限公司

乙方(承修方): 晋城市大金华汽车修理厂

为了规范双方行为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所属车辆维修事项的指定企业(厂)。

2 甲方所管理的驾驶员在乙方所填制的结算单及其他任意凭据中的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用料质量等)及凭据(单)记录内容的确认。

3 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4 甲方对乙方所实施的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材料均应当拍照存档,且该照片为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定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

5 乙方由于对车辆故障诊断错误或选用配件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导致甲方车辆经维修出厂后,甲方驾驶员所描述故障没有彻底消除的,甲方不负担乙方本次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含材料费)。

6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7 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维修要求,或未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及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本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

2 对甲方送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3 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

4 乙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5 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或他人损失及经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7 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维修让利和优惠服务。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当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当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经双方签章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针对甲方车辆所需更换的配件或使用的材料,应当提供两种以上不同品牌(产地)同型号备件(材料)供甲方选用。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

2 、乙方应当提供维修所用材料的清单,明确材料名称、标识、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等。

3、更换下配件处理方式:经甲方拍照存档后委托乙方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乙方维修的车辆完工经乙方检验合格具备出厂条件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车辆出厂。

经由乙方维修的项目在合理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负有质量保证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双方约定工时单价:40元/工时

工时时长以行业标准规定的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或各维修项目假定连续作业所需时间的累加。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 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税金。

3、实际结算费用应以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乙方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将该期间间隔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维修的相关有效票据和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提供给甲方,经甲方汇总核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于乙方。

双方确认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是乙方结账的凭据。

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样表做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

七、汽车交付与费用确认

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车辆出厂7日内,双方应当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逾期甲方则以乙方各该次实际发生的维修项目,依照乙方各项目预计费用合计金额的70%做挂帐处理,乙方对该挂帐行为及挂帐金额

不再争议。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一年或三万公里计算(电子元件不受此限,但应当保证合理的使用期限),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交付给甲方的当日重新算起。

由于甲方所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或遭遇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维修项目及更换部(配)件损毁,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如低于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则以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为准。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变更续订(立)合同的有效期间超过一年的约定无效。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4、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本解除合同。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为合作试运行期间。

合作试运行期间任意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一个月,经由双方协商后可以以书面形式续订(立)合同有效期间,但该有效期间不超过一年。

7、经由双方确认的维修费用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

十、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晋城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经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部门(人)签章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乙方同甲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3、就甲方所属车辆,乙方已经发生的维修事项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维修车辆合同 第3篇

甲方:

乙方:

甲方考虑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其在附表中所列车辆。

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修理工时费优惠10%。

享有配件优先使用权。

二、车辆送修

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需持有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车辆维修通知单,乙方见单后方可按此协议维修车辆。

甲方车辆维修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经办司机姓名。

三、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由甲方在车辆维修通知单上注明,车辆维修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报修单位和财政局公章。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司机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方认可。

乙方维修完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司机。

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结算方式

维修费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每三个月时,乙方执配件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与甲方结算一次。因甲方原因逾期不结算,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五、合同日期:自 20_年 1月 1日起至 20_ 年 12月 31日为止,合同期为一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尚义县财政局 乙方:上海大众汽车张家口

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维修车辆合同 第4篇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为满足车主、保险公司、维修企业对事故车辆的定损、修理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事故车辆修理(拖车、拆检、委托定损、修复)等事宜,签订本委托书。

双方的责任及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事故车辆(号牌车架号x车型)进行如下委托事宜:□拖车□拆检□委托定损□修复(需要的打√、不需要的打×)。

二、拖车前,甲方必须对车内物品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必须进行文字说明(贵重物品由甲方自行保管)。乙方在拖车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免车辆造成二次损坏,造成二次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

三、拖车费用由承担。

四、接受车辆后,发现车辆其他问题,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

五、根据甲方委托和提供的情况,乙方协助甲方联系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拆检、估价,并对保险公司定损的`零部件的更换标准、品质、价格进行协调。乙方负责填报《车辆损失清单》,协助甲方、保险公司共同确立修复方案,以保护甲方的利益。

六、委托拆检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不得野蛮拆检;对于拆检下的配件,合理存放,以便客户、保险公司进行复核。

七、事故车拆检、定损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事故车辆的修复总工时费中;如甲方未委托乙方修理,则应向乙方支付拆检、定损等相关费用。

拆检定损等相关费用=保险定损的总工时费×%。(该比例按事故车辆损坏程度确定,最高不得超过经向相关部门备案确认的比例)

八、甲方委托乙方对该车辆修理需要更换的零配件进行订货,如如甲方最终未在乙方修理,则应向乙方支付零件订货总额等相关费用。

九、乙方接受事故车辆修理委托后,双方应约定具体修理时间。修理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与甲方、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确立的修理方案(项目、质量、标准)进行修复。

十、车辆修复后,乙方必须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检测。

十一、事故车辆修理涉及的所有费用应在车辆离开时结清。

违约仲裁:

一、双方在进行受损事故车辆的拖车、拆检、委托定损、修复,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部门其他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解决。

三、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署:乙方签署: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维修车辆合同 第5篇

甲方(托修方): xxxx有限公司

乙方(承修方): 晋城市大金华汽车修理厂

为了规范双方行为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所属车辆维修事项的指定企业(厂)。

2 甲方所管理的驾驶员在乙方所填制的结算单及其他任意凭据中的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用料质量等)及凭据(单)记录内容的确认。

3 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4 甲方对乙方所实施的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材料均应当拍照存档,且该照片为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定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

5 乙方由于对车辆故障诊断错误或选用配件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导致甲方车辆经维修出厂后,甲方驾驶员所描述故障没有彻底消除的,甲方不负担乙方本次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含材料费)。

6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7 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维修要求,或未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及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本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

2 对甲方送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3 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

4 乙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5 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或他人损失及经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7 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维修让利和优惠服务。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当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当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经双方签章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针对甲方车辆所需更换的配件或使用的材料,应当提供两种以上不同品牌(产地)同型号备件(材料)供甲方选用。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

2 、乙方应当提供维修所用材料的清单,明确材料名称、标识、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等。

3、更换下配件处理方式:经甲方拍照存档后委托乙方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乙方维修的车辆完工经乙方检验合格具备出厂条件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车辆出厂。

经由乙方维修的项目在合理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负有质量保证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双方约定工时单价:40元/工时

工时时长以行业标准规定的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或各维修项目假定连续作业所需时间的累加。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 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税金。

3、实际结算费用应以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乙方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将该期间间隔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维修的相关有效票据和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提供给甲方,经甲方汇总核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于乙方。

双方确认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是乙方结账的凭据。

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样表做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

七、汽车交付与费用确认

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车辆出厂7日内,双方应当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逾期甲方则以乙方各该次实际发生的维修项目,依照乙方各项目预计费用合计金额的70%做挂帐处理,乙方对该挂帐行为及挂帐金额

不再争议。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一年或三万公里计算(电子元件不受此限,但应当保证合理的使用期限),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交付给甲方的当日重新算起。

由于甲方所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或遭遇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维修项目及更换部(配)件损毁,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如低于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则以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为准。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变更续订(立)合同的有效期间超过一年的约定无效。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4、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本解除合同。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为合作试运行期间。

合作试运行期间任意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一个月,经由双方协商后可以以书面形式续订(立)合同有效期间,但该有效期间不超过一年。

7、经由双方确认的维修费用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

十、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晋城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经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部门(人)签章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乙方同甲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3、就甲方所属车辆,乙方已经发生的维修事项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维修车辆合同 第6篇

甲方(托修方): xxxx有限公司

乙方(承修方): 晋城市大金华汽车修理厂

为了规范双方行为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所属车辆维修事项的指定企业(厂)。

2 甲方所管理的驾驶员在乙方所填制的结算单及其他任意凭据中的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用料质量等)及凭据(单)记录内容的确认。

3 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4 甲方对乙方所实施的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材料均应当拍照存档,且该照片为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定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

5 乙方由于对车辆故障诊断错误或选用配件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导致甲方车辆经维修出厂后,甲方驾驶员所描述故障没有彻底消除的,甲方不负担乙方本次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含材料费)。

6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7 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维修要求,或未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及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本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

2 对甲方送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3 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

4 乙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5 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或他人损失及经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7 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维修让利和优惠服务。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当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当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经双方签章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针对甲方车辆所需更换的配件或使用的材料,应当提供两种以上不同品牌(产地)同型号备件(材料)供甲方选用。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

2 、乙方应当提供维修所用材料的清单,明确材料名称、标识、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等。

3、更换下配件处理方式:经甲方拍照存档后委托乙方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乙方维修的车辆完工经乙方检验合格具备出厂条件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车辆出厂。

经由乙方维修的项目在合理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负有质量保证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双方约定工时单价:40元/工时

工时时长以行业标准规定的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或各维修项目假定连续作业所需时间的累加。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 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税金。

3、实际结算费用应以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乙方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将该期间间隔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维修的相关有效票据和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提供给甲方,经甲方汇总核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于乙方。

双方确认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是乙方结账的凭据。

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样表做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

七、汽车交付与费用确认

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车辆出厂7日内,双方应当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逾期甲方则以乙方各该次实际发生的维修项目,依照乙方各项目预计费用合计金额的70%做挂帐处理,乙方对该挂帐行为及挂帐金额

不再争议。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一年或三万公里计算(电子元件不受此限,但应当保证合理的使用期限),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交付给甲方的当日重新算起。

由于甲方所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或遭遇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维修项目及更换部(配)件损毁,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如低于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则以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为准。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变更续订(立)合同的有效期间超过一年的约定无效。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4、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本解除合同。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为合作试运行期间。

合作试运行期间任意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一个月,经由双方协商后可以以书面形式续订(立)合同有效期间,但该有效期间不超过一年。

7、经由双方确认的维修费用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

十、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晋城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经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部门(人)签章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乙方同甲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3、就甲方所属车辆,乙方已经发生的维修事项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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