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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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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号:    一、合同双方  借方:  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        (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自        至        ,共计   天。    六、利率与计息  利率:  (a)按年利率    %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  )计算。  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  %的承担费;  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   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    %的罚息。  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12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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