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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9租赁合同(热门5篇)
房屋9租赁合同 第1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____月,出租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无统一规定,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9租赁合同 第2篇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与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经甲乙双方洽订为________年______个月即自民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每学期(六个月)新台币______元整(收款付据)乙方每年(十二个月)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纳(电灯费及自来水费另外)。
第四条租金应于每月以前缴纳,每次应缴年个月份乙方不得藉词拖延。
第五条乙方应于订约时,交由甲方新台币万千元作为押租保证金,乙方如不继续承租,甲方应于乙方迁空、交还房屋后无息退还押租保证金。
第六条乙方于租期届满时,除经甲方同意继续出租外,应即日将租赁房屋诚心按照原状迁空交还甲方,不得藉词推诿或主张任何权利,如不及时迁让交还房屋时,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请求按照租金二倍之违约金至迁还完了之日止,乙方及连带保证人丙方,绝无异议。
第七条租赁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继续租赁达成协议,俾利甲乙双方处置其房屋与家。或办理继续租赁契约。
第八条契约期间内乙方若拟迁离他处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未到期之一个月房租,并应无条件将房屋照原状还甲方,甲方即同意解除契约另外招租。
第九条房屋有改装设施之必要时,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房屋时自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十条甲方如有正当理由需进入房屋,除有紧急事故外,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否则乙方得拒绝甲方进入。
第十一条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村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致房毁损,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房屋因自然之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如甲方不于相当期限内修缮者,乙方得终止契约或自行修缮而且请求出租人偿还其费用或于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乙方若有违约情事,至损害甲方之权益时愿听从甲方赔偿损害,如甲方因涉讼所缴纳之诉讼费,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如有违背本契约各条项或损害租赁房屋等情事时丙方应连带负赔偿损害责任并愿弃先诉抗辩权。
第十五条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约各条项规定,如有违背任何条件时,甲方得定一个月以上期限通知解约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印花税各自负责,关于房屋之一切捐税由甲方负责。
第十七条本件租屋之综合所得税,若较出租前之税额增加时,其增加部分,应由乙方负责补贴,乙方绝不异议。
第十八条租赁期满迁出时,乙方所有任何家杂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应视作废物论,任凭甲方处理,乙方绝不异议。
第十九条本租金凭单扣缴由甲乙方负责向税捐稽征机关负责缴纳。
第二十条本契约未规定之事项,悉依民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
上开条件均为双方所同意,恐口无凭爰立本契约书参份各执乙份村执,以昭信守。
甲方:
乙方:
房屋9租赁合同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包括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实施拆迁的;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
市辖县(郊)负责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金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房屋出售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三条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公告时没有设定租赁关系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符合条件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被批准的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单位自管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租赁双方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尚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正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据等证明文书;
4、经市房产管理局鉴证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发票等;
5、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证明;
6、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产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二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
(二)现场勘察;
(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发放《房屋租赁证》。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治安责任;
(五)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妨碍;
(七)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修缮房屋,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或者房屋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给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四)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
(五)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与健康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扰、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租赁房屋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属非法侵占,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与转租人协商约定转租收益的归属或者分配比例,转租人应当就转租行为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一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9租赁合同 第4篇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身份证
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
电话
为保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利,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用甲方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物位置及用途。
郑州市 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租赁物基本情况
租用面积约为,包括公摊。双方已经共同查验确认无误。
三、租用年限
租用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付款方式。
乙方支付一次房租,金额为 元(大写 )。
递增方式,在原租金基础上递增
3、乙方需先付房租后用房,第一次租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以后每次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付清下一个计算租金周期的房租。
五、担保条款
担保人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电费用、物管费用、房屋租赁税、甲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等。
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交纳首期租金的同时,向甲方交付 元(大写 ),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甲方扣除乙方无故退租所拖欠的房租、水、电费及其他给甲方带来的损失费用。如无可抵扣事由,合同终止,乙方结清费用并将租赁物返还甲方,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七、其他费用的约定。
1、水费、电费、物业费、税金等一切税、费由乙方交纳。
2、如乙方违约欠付税、费,由甲方承担了垫付责任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当向甲方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3、乙方转让房屋前,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并应结清房租、水电费、物管费、税金等一切税、费,并向甲方支付不低于转让费总额25%的管理费。
4、本合同约定租金为税后租金。乙方如需甲方提供发票,另行支付税金。
八、维修养护责任。
1、租赁期间,房屋自用部分(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门头灯座插销等)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九、甲方权责。
1、租赁物现有水、电设施按现状交付,如改动水电线路或流量负荷,双方另协调解决。
2、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十、乙方权责。
1、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改变租赁物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因乙方改变租赁物用途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此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予以赔偿。
3、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缴付物业费、水电费。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让、对外承包或联营,不得抵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5、乙方已经充分了解租赁物的现状,对租赁物的规划许可、产权登记、消防手续等现状均予以理解,保证不以此作为抗辩或拒绝履行本合同上义务的理由。
十一、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应返还乙方未实际履行期间的租金,并向乙方赔偿相当于个月租金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另向甲方赔偿相当于个月租金的损失。
2、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水停电等催收措施,乙方并应以欠交租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2日内腾空租赁物并向甲方返还租赁物,逾期租赁物内的所有物品、设施视为乙方废弃物,甲方可自行处理。
十二、乙方续租
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若乙方不再续租,须提前通知甲方。合同终止后,租赁物内不可移动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破坏性拆除。
十三、消防安全。
乙方的装修、开业所需消防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应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消防规定,装备消防设备设施,并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逃生技能的培训,经营期间出现事故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四、其他事宜。
1、如因水灾、火灾、地震、拆迁等因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
备注:
甲方:
身份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
电话
乙方的担保人:
身份证电话
x年x月x日
房屋9租赁合同 第5篇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屋租期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利收回出租的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日一个月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交清全年租金的同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乙方不再租房,须提前_____个月告知甲方。
三、为保证本合同的执行,乙方须向甲方一次交付押金__________元整。
四、本合同的租金按年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先付后用。乙方须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_______________元整,租金交付日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前。
五、在租用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均无权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如有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本条第四款情况除外)
2、乙方在居住期间应维护好房屋结构、设备、物品和门窗的完整。如有损坏,需在合同期满日之前恢复原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设备、物品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3、乙方在租房期间,应保持屋内整洁,不得使用煤作燃料;应注意各方面的安全,如有不安全隐患或由此引发任何后果均由乙方一方承担。
4、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把此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租赁用途或利用此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性质的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租赁的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和改建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而终止合同时,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6、双方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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