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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需要(实用3篇)
租赁合同需要 第1篇
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需要 第2篇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出现问题,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居住时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租赁物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需要 第3篇
一般而言长租公寓类型的房源,每月都收取月租金10%的服务费,提供双周保洁、免费WIFI等。普通租赁房源是租户与房东签署合同,中介方收取居间费为一个月的租金,不提供其他服务。至于佣金的支付方式,有的为租客支付,有的为房东租客各支付一半。
对于普通租赁房源续租时是否收取中介费,当这个问题问到中介时,大部分中介闪烁其词,只是说“您先看房子,这个我们可以谈”。“签一次合同,就收一次钱。如果能长住,建议一次签两三年。”
实际情况中,有一些房东长期在外地,将房屋钥匙就直接交给中介方保管,如有人需要看房租房由中介方直接带看就行,甚至将房屋的管理全权交给中介公司,租客想要租房续约根本无法联系上房东,只能找相关经纪人沟通。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能会被再收一次中介费。将房子长期托管给房产中介的情况越来越多,也给中介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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