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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房屋租赁合同(汇总9篇)
发布房屋租赁合同 第1篇
——王淑姮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公产房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过户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某一家庭成员享有承租权,但需给其他家庭成员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对公产承租权权属难以确认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承租权。
案号:(20XX)一中民一终字第55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7辑()
发布房屋租赁合同 第2篇
——王昌平与田锡海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
用地单位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在未缴纳税费和未履行耕地补平义务的情况下,修建违法建筑物向第三人出租的,建筑物租赁合同无效。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交易稳定、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用地单位对违法建筑的占有收益权利受法律保护,承租方亦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案号:(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0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发布房屋租赁合同 第3篇
——李克俭诉韩延伟、邵学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的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号:(20XX)鲁01民终409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
发布房屋租赁合同 第4篇
——联丰(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骆华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未满合同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否视为赋予合同一方任意解除权,应根据履约本意、违约责任具体约定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分析。若是长期租约且租赁目的明确,应认定该条款约定应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号:(20XX)闽02民终字332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总第115辑()
发布房屋租赁合同 第5篇
——重庆市江津区展硕慰商贸有限公司诉廖祖兴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其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征收而向出租人主张分割补偿款项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以征收补偿项目名称来确定具体补偿款项是否给予承租人的,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按租赁合同纠纷予以裁判。
案号:(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8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发布房屋租赁合同 第6篇
——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佳客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应协助相对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正义原则的要求,应当合理配置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亦因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具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号:(20XX)苏01民终873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发布房屋租赁合同 第7篇
——林毓东诉漳浦金浦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对于金钱给付类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应以年利率的24%再上浮30%为标准适当减少为宜。
案号:(20XX)漳民终字第165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发布房屋租赁合同 第8篇
——宁波市鄞州永南服饰有限公司诉宁波市鄞州万嘉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两份约定租赁期限相同的合同主体并不必然成为履行该约定条款的共同体,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断三个主体之间签订的两份合同是两个存在一定联系的独立合同还是三方合同。“同时租用、同时终止”条款实则是对合同解除的约定,一份合同的提前终止导致另一份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享有解除权一方有权行使解除合同。
案号:(20XX)浙甬民二终字第22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
发布房屋租赁合同 第9篇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诉宁波市北仑鑫盛达箱柜厂、宁波博森汽配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第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损害其利益的事实,而应被认定合同无效的,由该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结合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习惯等来判断缔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从而认定合同的效力。
案号:(20XX)浙民申字第299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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