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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房屋租赁合同(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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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房屋租赁合同(合集3篇)

需要房屋租赁合同(合集3篇)

需要房屋租赁合同 第1篇

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需要房屋租赁合同 第2篇

张某20XX年通过上海某中介公司租到了离公司较近的合租通勤房,价格为2400元/月,张某只独有其中一个次卧,厨房、卫生间、客厅均需要与他人合用。租房合同中约定为租客付中介费,张某向中介支付2400元,不过,根据合同约定,当租赁期限届满,乙方(租客)仍继续租赁的,需再次向丙方(房产经纪公司)支付新合同约定的佣金。20XX年10月续签租房合同时,房产中介将房租涨到3100元/月,中介方称行业内规定中介费为一个月房租,租金上涨中介费自然上涨。张某在支付首次中介费用时就有些郁闷,但由于是格式条款,不支付费用就无法租用该房屋,而且张某认为中介在当中仅仅是给自己和房东一个沟通的区别而已,并没有提供什么服务,对于第二年却要再收一次钱,张某不愿意交纳,但由于搬家成本过高,再次租房依然要支付一笔中介费,张某无奈之下只得答应。

近几年,一些大城市逐渐兴起了长租公寓,如城家公寓、相寓等,会将保洁费、宽带费、维修费等统一打包成服务费,不管是第一年签约还是之后续约,服务费都要交纳,金额大致相当于一个月房租。一直居住在上海火车站附近的长租公寓租客陈某表示她居住的公寓房租为7000元每月,一年的服务费为6000元左右,服务费包含了专属管家、保洁服务、维修服务、客服电话、免费WIFI等。“服务费中能经常用到的项目,也就是免费WIFI和双周公共区域保洁,一年6000元仅买到这些服务,陈某认为不是很值,但相比于长租房的中介费而言,公寓的服务费加个更低,也提供了一些实用服务,好歹更易于让人们接受。陈某表示说。

需要房屋租赁合同 第3篇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出现问题,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居住时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租赁物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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